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民申7242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門窗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終11091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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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鑫源門窗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原
審判決不解除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之間的合同,同時判決按照工程總價的80%進行結算工程款,違反雙方之間的約定,同時判決鑫源門窗公司承擔20萬違約金錯誤。二、原審判決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公平原則。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之間的合同、與案外人海鑫公司之間的合同皆為有效合同。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之間的結算價為5114704.318元,與海鑫公司之間結算價為4605600元,兩個合同之間的結算價都是有效的結算價,應受到保護。原審判決將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公司之間結算價4605600元認定為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之間的結算價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三、原審判決確定的違約金過高。原審判決按照工程總價80%進行結算工程款,該工程總價的20%部分為違約金為4605600*0.2=921120元,同時鑫源門窗公司還承擔20萬元工期違約金,違約金合計為1121120元。案涉項目已如期交付使用,金匯投資公司也沒有相應證據證明該公司有任何損失。故原審判決要求鑫源門窗公司承擔違約金數額為112112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鑫源門窗公司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請求依法再審。
金匯投資公司辯稱,一、原審法院關于鑫源門窗公司未經金匯投資公司同意轉包工程,僅有權收取80%工程款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案涉合同第十四條約定,鑫源門窗公司未經金匯投資公司同意轉包工程,屬于違約行為,其僅有權收取已合格工
程總價款的80%,因此,按照已合格工程總價款的80%結算工程款有合同依據。(2020)豫0105民初10450號案件,金匯投資公司提起反訴時訴求主張了解除合同,判決未進行處理,不代表金匯投資公司沒有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是金匯投資公司的權利,金匯投資公司是否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及合同解除與否并不影響金匯投資公司主張鑫源門窗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簽訂的約定工程暫定總價款為6865280元,該價款的約定本身就高于當時市場價的20%。原審法院認定扣除鑫源門窗公司20%工程價款,僅支付80%工程款有合同及事實依據。二、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之間的合同、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之間的合同有效與否,并不影響轉包事實的存在及非法利益的認定。鑫源門窗公司的轉包行為屬違法行為,不能因其違法行為獲取非法利益。鑫源門窗公司自始至終未向金匯投資公司報結算,且一、二審中均未舉證證明其已完工工程量,亦未申請鑒定。案涉工程價款的唯一結算依據就是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之間的結算金額,鑫源門窗公司主張施工總價款為5114704.318元無事實依據。三、關于違約金是否過高問題。一方面,原審關于違約金的認定不屬于再審審查的范圍;另一方面,根據金匯投資公司提交的工期延誤的證據材料,鑫源門窗公司存在嚴重的工期延誤違約情形,金匯投資公司主張的工期延誤違約金為150余萬元,原審法院酌減為20萬元,已是在維護鑫源門窗公司利益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酌減。本案涉及的20
萬元違約金最終應由海鑫公司承擔,鑫源門窗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另行解決,不需通過再審解決。綜上,請求依法駁回鑫源門窗公司再審請求
判決結果
一、指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林秀敏
審判員李慧娟
審判員孫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郝明亮
書記員帖海青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