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光芳與四川佳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7民初12537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光芳與被告四川佳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和物業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魏光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賴婷婷、被告佳和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娟、陳錫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魏光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自2011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佳和物業公司補繳魏光芳2011年至2019年2月的社會保險;3.訴訟費由佳和物業公司承擔。另增加訴訟請求:判令佳和物業公司補繳魏光芳2011年10月至2019年2月的社會保險產生的滯納金。事實和理由:魏光芳于2011年10月入職四川杰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誠物業公司),并派遣到成都三中從事保潔工作,工作期間為2011年至2020年2月,2020年2月后魏光芳辭職。從2011年10月參加工作至2019年2月期間的7年5個月杰誠物業公司未為魏光芳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杰誠物業公司為魏光芳購買了社會保險。2011年10月入職時雙方簽訂了第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一年,用人單位為杰誠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羅軍簽名;2013年1月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一年,用人單位為杰誠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羅軍簽名;2013年12月15日杰誠物業公司改為佳和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梅簽名,其他時間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方式: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為現金發放;2012年4月至2020年2月為銀行工資卡發放,其中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為杰誠物業公司賬戶發放,2013年12月至2017年1月為張梅個人賬戶發放,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為佳和物業公司賬戶發放。魏光芳被告知杰誠物業公司改名為佳和物業公司,且更換了工作服、工作證。魏光芳于2020年8月3日與佳和物業公司協商補繳在職期間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宜,但佳和物業公司拒絕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8月5日,魏光芳向成都市武侯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確認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成都市武侯區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
佳和物業公司辯稱,1.魏光芳與杰誠物業公司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在此期間與佳和物業公司無勞動關系。佳和物業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成立,并非杰誠物業公司變更而來,是兩個不同的用工主體;2.魏光芳于2016年8月1日入職佳和物業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離職。勞動關系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勞務關系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在2017年12月合同到期后,佳和物業公司要求魏光芳續簽合同,魏光芳稱其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已購買社保,故佳和物業公司從2018年1月1日起與其簽訂了勞務聘用協議。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1年10月1日,魏光芳與杰誠物業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法定代表人羅軍落款處署名;2013年1月3日,魏光芳與杰誠物業公司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法定代表人羅軍落款處署名;2017年1月7日,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法定代表人張梅落款處署名;2018年1月1日,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簽訂一份聘用協議,協議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陳迪在落款處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署名。
2.2020年8月5日,魏光芳向成都市武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20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2020年8月5日該委以申請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3.杰誠物業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成立,2016年1月13日公司股東由張梅、羅軍變更為何春蘭、馬紹福,后于2019年10月8日注銷。佳和物業公司企業信用報告顯示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張梅,股東為張梅、羅軍。
4.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杰誠物業公司向魏光芳發放工資;2013年12月至2017年1月張梅向魏光芳發放工資;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佳和物業公司向魏光芳發放工資。
5.經本院詢問,張梅陳述其與羅軍系夫妻關系,2016年1月,雙方均將自己持有的杰誠物業股權轉讓案外人,之后張梅繼續擔任了一段時間杰誠物業公司出納,因此繼續以個人名義向魏光芳發放工資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26日,佳和公司中標成都市錦江區第三中學物業管理服務采購項目。之前杰誠物業公司員工均表示愿意繼續在三中項目工作,對于杰誠物業公司與原員工之間是否辦理離職手續并不清楚。杰誠物業公司為張梅購買社保至2012年8月,2012年9月開始,佳和物業公司為其購買社會保險至今。根據張梅提交成都市錦江區第三中學管理人電話,本院核實在2016年8月26日佳和公司中標之前,自2011年起一直系杰誠物業公司承攬物業服務。
6.成都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信息顯示魏光芳于2018年、2019年度以個人名義參保。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聘用協議、仲裁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啟信寶企業信用報告、工資明細、工商銀行流水、詢問筆錄、成都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信息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收集在案,予以證實。
關于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自2011年10月至2020年2月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佳和物業公司自認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本院對該段期限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予以確認。對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31日,因魏光芳與杰誠物業公司之間簽訂兩份書面勞動合同,而杰誠物業公司與佳和物業公司系兩獨立的法人主體,故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之間在上述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間勞動關系問題。魏光芳于上述期間并未與杰誠物業公司或佳和物業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魏光芳一直在三中項目從事保潔工作,張梅在上述期間向魏光芳支付工資。張梅自述其自2016年1月不再擔任杰誠物業公司股東,但仍擔任出納至2016年7月,結合佳和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中標三中物業保潔,故佳和物業公司與魏光芳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期間,魏光芳與佳和物業公司簽訂聘用協議,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佳和公司主張未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而簽訂聘用協議系魏光芳由本人提出,因其已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魏光芳予以否認,佳和物業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結合佳和物業公司提交的會議表以及銀行水流明細,魏光芳仍在原崗位從事保潔工作,佳和物業公司按照原規章制度管理進行管理并向魏光芳支付工資報酬,雙方雖簽訂聘用協議但實際仍系事實勞動關系,延續至魏光芳2018年11月9日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之后,雙方之間建立勞務合同關系自2020年2月3日魏光芳提出離職申請。
關于補繳社會保險以及補繳社會保險產生滯納金因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本院不予處理
判決結果
一、原告魏光芳與被告四川佳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魏光芳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巧梅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