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文建、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桂0721執298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靈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檀文建與被執行人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桂0721民初167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桂0721民初167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及案件受理費所確定的義務,即:1、強制被執行人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費損失9944.55元給申請人檀文建;2、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案件受理費103元。承擔本案執行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扣劃了被執行人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以履行本案義務,申請執行人檀文建在本案中的權利已得到實現。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桂0721民初167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及案件受理費所確定義務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潘成軍
審判員徐遠廷
審判員黃耀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寧善昌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