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明珠電纜有限公司與吳彥達保證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82民初2329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無錫市明珠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珠公司)與被告吳彥達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明珠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保全吳彥達價值20萬元的財產,并以其自有資產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吳彥達的銀行存款20萬元或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及財產權益(含吳彥達對外享有的債權)。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吳旻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智超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