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與蔣作木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2民初3927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與被告蔣作木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亮宇、被告蔣作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艷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需要,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并于2020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亮宇、被告蔣作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實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8009.4元;2.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50679.2元;3。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6075.16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住院期間護理費為1200元。
二、入職時間:2016年5月11日。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環衛工人。
四、簽訂勞動合同情況:2018年1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五、工資、社保情況:
原告每月15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發放被告上月工資,有發放工資條,領取工資不需要簽收。原告有為被告繳納工傷保險。原告支付了被告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實發工資3888.03元,當月應發工資為5285.98元。
六、離職前勞動者12月平均工資:6639.6元。
七、工傷情況:
被告于2019年4月13日受傷,受傷后被送往廣州和平骨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額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筋膜室綜合征,左小腿血管神經肌群損傷,全身多處挫傷。住院時間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住院期間原告沒有派人對被告進行護理。出院醫囑顯示:全休三個月(住院期間需要陪護1名,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30日,共30天,因患者不能負重行走,建議出院后繼續予患者陪護)。
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由被告申請。2019年7月29日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穗埔人社工傷認〔2019〕5496583號工傷認定書,認定被告受傷為工傷。2019年12月23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評定被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玖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未達級,停工留薪期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32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1184元。
八、解除勞動關系情況:
原告在2019年5月30日向被告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大致為:被告在2019年4月13日晚上加班期間,私自回家吃飯,回家途中被小轎車撞倒后送醫院治療,至今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2019年5月13日出院后,中心給你發出《催促回崗通知書》,你還是無視中心的管理制度,仍不辦理請假手續,繼續擅自不到崗。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及中心的規章制度“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擅自不到崗以曠工處理”、“3.當月累計曠工5天者,予以無償解除勞動關系”,中心決定于2019年5月30日與你解除勞動關系。
九、護理費的問題:
原告主張及證據:被告并無提供相關憑證證明住院期間護理費標準為120元/天,故按照一般工傷住院期間護理標準應由80元/天為宜。
被告主張及證據:關于護理費,原告住院時間為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在住院期間單位并未派人護理,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5條,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應當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參照粵高法(2018)39號文關于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紀要,按150元/天計算。
本院認定及理由:《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參照2018年度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本院酌情按照150元一天的標準計算,即原告應向被告支付護理費4500元(150元×30天)。
十、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原告主張及證據:鑒于被告違反規章制度在先,無故缺勤,經原告催告后仍未返崗,故原告根據規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主張及證據:依據廣州市勞動委員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合計7個月6天,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因被告未請假而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在停工留薪期內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員工勞動關系,故原告解除與被告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本院認定及理由:(一)解除勞動關系系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所采取的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被告受傷住院后,無論其是否屬于工傷,原告應出于人文關懷主動了解被告受傷住院的情況,被告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個月后出院,從常識判斷原告亦應清楚被告無法立即返崗工作。被告出院后,原告也派人看望被告,應當清楚被告的當時身體狀況,此時原告更應依法合情合理地慎重處理,雖被告未按原告要求提供就診治療資料及辦理請假手續,但其受傷無法上班是事實存在,并非無故不上班,原告即認定被告曠工缺乏依據。(二)原告受傷已經相關部門認定工傷及評定傷殘等級,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被告處于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告解除與被告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的上述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原告應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6477.2元(6639.6元×3.5×2),但被告只請求支付38009.4元,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自主處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無需支付該款,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停工留薪期工資:
原告主張及證據:鑒于被告違反原告的規章制度在先,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均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故停工留薪期不應包括勞動關系解除之后的期限。
被告主張及證據:廣州市勞動委員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合計7個月6天,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職工在停薪留期內原工資不變,故原告也應當支付被告7個月停職留薪期工資。
本院認定及理由:上述本院已認定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被告的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19日,雖被告在2019年9月6日已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但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工傷待遇規定的項目,依法應予支持,故被告的停工留薪期應計算到2019年11月19日止,但被告在仲裁申請只要求支付至2019年11月13日止,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仍應支付被告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3305.61元〔(6639.6×7-3171.59(即已支付的2019年4月13至2019年4月30日的工資為5285.98/30×18)〕。原告訴請無需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13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原告主張及證據:被告生于1959年9月6日,已于2019年9月6日年齡屆滿60周歲。根據相關規定,被告作為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應當退出工作崗位。基于此,被告也就不存在被告與其它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能性,故其請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告無需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被告主張及證據: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只要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且工傷職工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告已經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且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符合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條件。
本院認定及理由:被告因工傷,經鑒定為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為九級。被告的社保繳納未達到法定年限,無法享受養老及醫保待遇,其仍需通過勞動維持生計。因其工傷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在此情況下,社保部門已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現被告在接近法定退休年齡時,原告違法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故原告仍應依法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3116.8元(6639.6×8月),但被告只仲裁請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679.2元,屬于其對自己權利的自主處分,本院予以確認。故對原告訴請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仲裁請求:被告于2020年3月5日向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原告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8009.4元;2.原告支付被告工傷待遇共計123295.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679.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1485.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86.1元、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44344.3元、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3日護理費18000元、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伙食補助費2100元)。
十四、仲裁結果:2020年4月16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穗埔勞人仲案〔2020〕764號裁決:1.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8009.4元;2.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679.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1485.8元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86.1元;3.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差額44344.3元;4.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600元;5.駁回被告本案其他仲裁請求。裁決后,原告不服,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裁判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向被告蔣作木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1485.8元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86.1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向被告蔣作木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679.2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向被告蔣作木支付護理費4500元;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向被告蔣作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3305.61元;
(1)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
務中心向被告蔣作木支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8009.4元;
(1)駁回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的其他訴訟請
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廣州開發區環衛美化服務中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鐘文康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