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薛永文合伙協議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民終2439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執行事務合伙人:肖雪生。
上訴人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永佳)、薛永文因與被上訴人珠海廣發信德環保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廣發信德)、一審被告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禾永佳)以及一審第三人新余高新區眾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新余中心)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初5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上訴人山東永佳和薛永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慧,被上訴人廣發信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奕蘭、何珊到庭參加訴訟,三禾永佳和新余中心經本院通知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永佳和薛永文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山東永佳和薛永文無須就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返還的股權轉讓款及應付違約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改判廣發信德和新余中心向山東永佳和薛永文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事實和理由:(一)廣發信德無權解除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根據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第六條的約定,廣發信德退出投資的方式有六種,包括股份上市交易、協議轉讓、兼并收購、公司回購、股東或者管理層收購、清算等,唯獨沒有通過解除協議退出投資的方式。(二)涉案《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中均沒有關于山東永佳對三禾永佳應向廣發信德返還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薛永文不是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的當事人,涉案《補充協議》中沒有關于薛永文對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返還股權轉讓款、應付違約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約定。一審判令山東永佳和薛永文對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返還股權轉讓款和應付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缺乏合同基礎。(三)一審判決結果對山東永佳和薛永文顯失公平。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向公司股權受讓方退還股權或退還股權轉讓款時,判令目標公司對股東應退還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就本案而言,轉讓方三禾永佳向受讓方廣發信德轉讓股份未成,只能判令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返還股權轉讓款,一審判令目標公司山東永佳對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返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等于變相判令山東永佳回購本公司股份,實質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規定。同樣的道理,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不成,其他公司股東無須對出讓人需向受讓人退還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駁回廣發信德對薛永文的訴訟請求。(四)三禾永佳未按約定期限向廣發信德過戶目標公司山東永佳的股權,是因為廣發信德下屬的智勝公司為三禾永佳提供的融資服務出現失誤,以及廣發信德未能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規定,智勝公司應當告知廣發信德將股權轉讓款支付至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而不應將股權轉讓款直接付至三禾永佳的賬戶。
廣發信德答辯稱,(一)根據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股權轉讓方系目標公司山東永佳的股東三禾永佳,因此,收取股權轉讓款之主體是三禾永佳,《股權轉讓協議》第3.1條約定了詳細的收款賬戶信息。根據《補充協議》鑒于部分第2點的內容,三禾永佳是山東永佳的實際控制人,在涉案《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履行過程中,三禾永佳和山東永佳的權利義務應保持一致,因此,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第16.2條、第3.1條、第5.1條,以及涉案《補充協議》第1.4條的約定并不矛盾,均旨在限定三禾永佳和山東永佳按時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以及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后果。(二)關于山東永佳和薛永文提出的判令廣發信德向其支付違約金的上訴請求,山東永佳和薛永文均未在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無權提出該等上訴請求。(三)關于廣發信德的解除權問題,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第16.2條和《補充協議》第1.4條均約定,在該協議約定期限后一個月內,三禾永佳和山東永佳仍不能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廣發信德即有權解除該協議。且前述1.4條約定,三禾永佳、山東永佳和薛永文到期后一個月內無法完成變更工商登記的,須向廣發信德雙倍返還投資款。新余中心和廣發信德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了兩者各應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和對應的股份,兩者的義務可以分開履行,故新余中心是否支付股權轉讓款不影響廣發信德的權利。
廣發信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解除廣發信德與三禾永佳、山東永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廣發信德與三禾永佳、山東永佳、薛永文就前述《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的《補充協議》;2.請求判決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雙倍返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81001296元;3.請求判決山東永佳、薛永文對第2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廣發信德(甲方一)、新余中心(甲方二)與三禾永佳(乙方)、山東永佳(丙方)于2006年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第2.1條約定:乙方將其持有的公司7.7377%股權(對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為4250797.00元,以下簡稱“標的股權”)以41327l92.00元轉讓予甲方,甲方同意受讓。其中乙方向甲方一轉讓7.5830%股權(對應的公司注冊資奉為4165781.00元),轉讓價格為40500648.00元;乙方向甲方二轉讓0.15480%股權(對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為85016.00元),轉讓價格為826544.00元。第3.4條約定:在“先決條件”實現的情況下,甲方應向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41327192.00元支付至乙方如下賬戶內:賬戶名稱: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賬號:13×××07;開戶行:浦發銀行臨沂分行。第4.1條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權轉讓款取決予以下條件的實現:4.1.1與轉讓有關的所有必要的甲方和乙方的公司內部的批準(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批準)、審批機關的批準(如須)均已獲得且未被撤銷;4.1.2本協議項下的所有乙方、丙方的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并且繼續保持真實、完整和準確,除非該等陳述和保證有明確的有效期限。第5.1條約定:公司應自乙方收到甲方轉讓款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向甲方出具相關資料復印件。第14.1條約定:如果發生下列任一事件,守約方經書面通知另一方后,可解除本協議:14.1.1乙方、丙方不能滿足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先決條件;14.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14.1.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16.2條約定:甲方向公司繳付股權轉讓款后,非因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門的原因導致工商變更登記未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10%的違約賠償金,如果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后一個月內,公司仍不能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轉讓款。第16.3條約定: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給予全面和合理的賠償。
前述《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后,廣發信德(甲方1)、新余中心(甲方2)與薛永文(乙方1)、三禾永佳(乙方2)、山東永佳(丙方)又于2016年簽署《補充協議》,協議第1.1條約定:乙方及丙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時,公司不存在任何已生效或者擬生效但未披露的對外擔保;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債務: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應繳納而未繳納的稅款;不存在潛在的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流出或承擔不利后果的事項。若存在,由乙方承擔。第1.2條約定: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至公司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購前,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第三方轉讓后導致比例低于51%或質押。經甲方同意的,乙方進行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變化的公司股份轉讓或質押行為,甲方有權要求按同等條件向股份購買方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或者要求乙方收購甲方所持全部股份。第1.4條約定:乙方及丙方保證:依照《投資協議》的約定完成甲方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如在甲方向公司繳付股權轉讓款后,非因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門的原因導致工商變更登記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的,公司應向甲方支付投資金額10%的違約賠償金;如果到期后一個月內,仍不能完成工商變更登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公司應雙倍返還甲方投資金額。乙方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13.1條約定:凡因執行本補充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補充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各方不能在爭議發生后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此爭議提交本補充協議簽署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第14.1條約定:如果本補充協議與投資協議有任何沖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第14.2日條約定:《補充協議》簽署于廣州市天河區并自各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016年4月29日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股轉系統函[2016]3622號文件同意山東永佳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山東永佳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公司信息披露公告。2016年5月31日發布山東永佳關于股票掛牌并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5月17日,廣發信德向三禾永佳支付了股權轉讓款40500648元,新余中心至今未支付三禾永佳股權轉讓款。
2017年11月6日,山東永佳董事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關于公司股票暫停轉讓的公告》。2017年12月21日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公司發布了《關于同意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
2018年9月27日,三禾永佳將合同約定的股權變更登記到廣發信德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股權轉讓糾紛。廣發信德認為,三禾永佳未在約定期限內將涉案股權過戶至名下,屬于根本違約,故有權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并要求三禾永佳雙倍返還股權轉讓款,山東永佳及薛永文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三禾永佳、山東永佳和薛永文則主張其在起訴后已履行股權過戶義務,其之所以未在約定期限內過戶的原因在于廣發信德及新余中心違約未支付股權轉讓款,未完全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其關聯公司未能有效指引與三禾永佳、山東永佳和薛永文之間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廣發信德是否有權解除合同,三禾永佳是否應當向廣發信德雙倍返還股權轉讓款以及山東永佳、薛永文是否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廣發信德是否有權解除合同。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廣發信德與山東永佳、三禾永佳、薛永文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各方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股權轉讓協議》第3.4條約定:在“先決條件”實現的情況下,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41327192.00元支付至乙方如下賬戶內:賬戶名稱: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賬號:13×××07;開戶行:浦發銀行臨沂分行。廣發信德于2016年5月17日向三禾永佳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依照《股權轉讓協議》第5.1條約定:公司應自乙方收到甲方轉讓款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向甲方出具相關資料復印件。山東永佳、三禾永佳和薛永文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廣發信德有權解除合同。
至于山東永佳、三禾永佳和薛永文抗辯的幾點理由,首先,其稱《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的甲方包括甲方一廣發信德與甲方二新余中心,而新余中心尚欠股權轉讓款未支付,甲方已構成違約。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廣發信德與新余中心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合同約定了各自應付的股權轉讓款及對應的股份,兩者的義務可以分開履行,合同亦未約定新余中心違約導致廣發信德的權利受到限制。廣發信德已經支付其應負擔的股權轉讓款,三禾永佳完全可以及時依約對廣發信德受讓的部分股份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合同并未約定如果新余中心未支付股權轉讓款,廣發信德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新余中心是否違約不影響廣發信德的權利。
其次,關于山東永佳、三禾永佳和薛永文認為由于智勝公司未履行上市顧問服務的義務,未能提醒廣發信德在股轉中心進行股權轉讓交易,以致三禾永佳無法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顧問服務協議》是三禾永佳與案外人之間的約定,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案外人不當履行義務,三禾永佳應當向案外人主張權利,三禾永佳不因案外人的行為豁免其于本案中的責任。況且,若依山東永佳、三禾永佳和薛永文的主張,三禾永佳可以將股權轉讓款退還,雙方重新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股權轉讓交易,而三禾永佳未進行補救措施,也未進行股權變更,怠于履行合同義務。
再次,山東永佳、三禾永佳和薛永文雖于2018年9月27日將股權變更登記到廣發信德名下,但是遠遠超過各方約定應辦理股權變更的時間,在此期間,山東永佳已經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情勢發生變更,廣發信德主張其受讓股份的目的已不能實現有理,故廣發信德有權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解除合同,三禾永佳應當向廣發信德返還股權轉讓款。
關于三禾永佳是否應當向廣發信德雙倍返還股權轉讓款。《股權轉讓協議》第16.2條約定:甲方向公司繳付股權轉讓款后,非因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門的原因導致工商變更登記未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10%的違約賠償金,如果在本協議約定期限后一個月內,公司仍不能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轉讓款。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前所述,三禾永佳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未能完全履行義務。但是廣發信德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受損失,廣發信德訴請雙倍返還股權轉讓款的違約責任過重,三禾永佳不同意雙倍返還股權轉讓款理由成立,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三禾永佳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支付違約金。
關于山東永佳、薛永文是否應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補充協議》第1.4條約定:如果到期后一個月內,仍不能完成工商變更登的,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公司應雙倍返還甲方投資金額。乙方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合同約定,山東永佳、薛永文應當對三禾永佳向返還股權轉讓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管轄的問題,依照《補充協議》的約定,一審法院可以管轄。山東永佳、三禾永佳和薛永文在答辯期屆滿后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屬于無權提出,一審法院對其管轄權異議不予采納。
新余中心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一審法院判決:一、解除廣發信德與三禾永佳、山東永佳簽訂的《珠海廣發信德環保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區眾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與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就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二、解除廣發信德與三禾永佳、山東永佳、薛永文簽訂的《珠海廣發信德環保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區眾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與薛永文、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就之補充協議》;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返還股權轉讓款40500648元;四、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三禾永佳向廣發信德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40500648元為基數,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至三禾永佳清償日止);五、山東永佳、薛永文對上述第三、四項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駁回廣發信德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46806.5元,由廣發信德負擔223403.25元,三禾永佳、山東永佳、薛永文負擔223403.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三禾永佳、山東永佳、薛永文負擔。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應證據證實,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初570號民事判決第六項;
二、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初57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
三、變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初570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薛永文對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對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的前述債務三分之一份額承擔補充責任;
五、駁回珠海廣發信德環保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46806.5元,由珠海廣發信德環保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負擔223403.25元,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和薛永文共同負擔223403.25元,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中的74467.75元和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薛永文共同負擔。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薛永文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44303.24元,由薛永文負擔,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中的81434.41元和薛永文共同負擔。二審中的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合議庭
審判長秦旺
審判員肖薇
審判員王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周小書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