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聚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402民催7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嘉興市聚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宣告票據無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8月12日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申報權利。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公示催告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宣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秀洲支行簽發的票號為0010004127364361,申請人為嘉興市聚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金額為15000元,出票日期為2019年6月21日,收款人為浙江勛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未背書的銀行匯票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浙江勛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申請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懿
人民陪審員錢金魁
人民陪審員歐文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珂瑜
書記員劉珍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