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友與韓占理、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1022民初1184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固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全友與被告韓占理、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彥峰,被告韓占理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全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勞務費306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韓占理讓原告帶人為被告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的工程進行勞務施工,拖欠原告勞務費用,經原告催要,被告僅給付了部分款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勞務費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韓占理辯稱:涉案的工程是被告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的工程,我承包了部分工程的施工,由于我沒有施工資質,對外都以被告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從事活動。欠原告的勞務費及利息應由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付。
被告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了富士康(廊坊)電子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將工程中的A01宿舍、A12附房外墻保溫工程發包給被告韓占理,為了工程的施工需要,于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間雇傭原告帶人為該工程提供勞務,產生勞務費356880元,后付款50880元,拖欠勞務費306000元未給付。被告韓占理與被告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處有韓占理807587.20元的工程價款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欠條,被告韓占理提交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項目負責人張衛出具的事實說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韓占理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王全友勞務費306000元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08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
二、北京正榮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07587.2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90元,由被告韓占理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于洋
人民陪審員徐廣立
人民陪審員李海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云飛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