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斌與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6民初22063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齊斌與被告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六局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成山、被告六局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祝建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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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齊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津濱勞人仲裁字(2020)第75號;2、依法確認原告在1996年與被告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法有效;3、被告給付原告2005年至2009年的失業保險損失40000元;4、被告給付原告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119671元;5、要求被告為原告辦理個人檔案轉移手續;6、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復員軍人,在1990年入伍,在1994年12月退伍,入職被告單位。在1996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被告不依照勞動合同履行,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于2020年6月到天津市濱海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7月30日以仲裁裁決書天津市濱海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津濱勞人仲裁字(2020)第75號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現原告不服仲裁裁決依法起訴。原告與被告的勞動合同沒有依法解除、也沒有終止,勞動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沒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故起訴。訴訟中,原告撤回第1、5項訴訟請求。
被告六局一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在1994年退伍后入職的是六局其他公司,不是被告公司,后在1996年12月18日和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與被告勞動關系早于2009年11月24日合法辦理終止,本案原告按照公司文件規定與土木公司辦理了勞動合同置換手續,被告與原告在2009年11月24日辦理的不是勞動合同解除,是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原告與土木公司辦理置換手續,原告主張要求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依據。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與原告2009年11月24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視為解除,本案原告早在2015年提起訴訟,判決中認定原告早已知曉被告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原告至2020年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要求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其訴求也不應當予以支持。關于失業保險損失,原告不存在失業狀態,所以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1996年合同簽訂是有效的,但是已經合法終止。關于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配合辦理檔案轉移,被告同意配合辦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齊斌與被告六局一公司于1996年12月18日簽訂自1997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2年5月,因六局一公司經營不善,原告回家待崗。2009年11月份,被告為原告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退工名冊載明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由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4月14日,齊斌在本院起訴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被告在庭審中告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另查,原告向天津市濱海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津濱勞人仲裁字[2020]第75號仲裁裁決書,齊斌不服,故成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齊斌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齊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陳佳佳
書記員馬雨楠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