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與陳春惠、陳春瑜、陳春喜等、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惠州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0)粵13民終9464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春喜、陳碧珍、惠州市創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陳春瑜、陳春惠及原審第三人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惠州分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1302民初7066號民事判決,通過原審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向我院移送,但未開具繳納上訴費通知,經二審核查本案未繳費,原審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上訴人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送達預交上訴費的繳費通知書后,上訴人未在七日內繳交案件受理費,也未提交緩交或免交訴訟費申請,現已超過繳交二審案件受理費的規定時間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溫永宏
審判員徐國華
審判員劉天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彥怡
書記員張麗君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