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志與義烏云起恩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衢州市車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34797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浩志與被告義烏云起恩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衢州市車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2月2日收到補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案按原告王浩志撤回起訴處理。
已經收取的案件受理費619元,原告可憑繳費單據向本院申請退回案件受理費309.5元
合議庭
審判長劉義芳
人民陪審員趙艷
人民陪審員羅立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莊錦蓬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