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明欣、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11831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柏明欣因與被申請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灣公司)、原審被告陳英杰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1民終6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柏明欣申請再審稱,柏明欣在承諾函中明確了需要擔保的各項費用包括工程款、因查封日照億大制衣有限公司資產所產生的執行費、評估費、勘察費、拍賣費等全部相關費用,沒有承諾對利息承擔擔保責任。港灣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4月28日被告柏明欣、陳英杰自愿向原告出具書面承諾函一份,承諾償還日照億大制衣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11503475.78元,并提供擔保財產一宗?!币约啊暗两裆星吩媲房?041088.78元拒絕償還”。港灣公司的主張并未包括利息,所以,柏明欣僅應對工程款承擔擔保責任。由于柏明欣在承諾函中對所要承擔擔保責任項目進行了列舉,其中并未承諾以對利息承擔責任,只是后期過程中港灣公司予以反悔。柏明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柏明欣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成良
審判員閆愛云
審判員司曉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譚玉潔
書記員陳東嬌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