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翠英、劉兆華等與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323民初1961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康翠英、劉兆華、劉軍與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李文華、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翠英、劉兆華及其二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志弟,原告劉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群志,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李文華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滕秀兵,被告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負責人劉美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康翠英、劉兆華、劉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89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承攬竹山縣得勝鎮第二批補短板工程第一標段施工時,安排被告李文華在工程現場進行施工管理。施工過程中,被告李文華雇請我們的親人劉得海(系康翠英的丈夫,劉兆華、劉軍的父親)到工地做工,同時安排劉得海每天上下班時用自己的三輪摩托車帶兩個工人到工地上下班。在下班時發生了事故,劉得海三人摔成重傷。事故發生后,李文華把劉得海送到竹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天后又轉到十堰市太和醫院住院治療7天,因無法治愈又轉回竹山縣得勝鎮醫院住院治療38天。后無錢治療只有將劉得海接回家中尋求地方村醫醫治維持生命,直到2020年元月10日死亡。我們的親人劉得海雖然年過60歲,但還是家里的頂梁柱,每年收入在20萬元以上,他的死亡給我們家人帶來巨大精神痛苦的同時,還給我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劉得海的死亡是受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和李文華雇請所致,對此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得海是2019年9月5日發生的事故,而被告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卻在2019年9月6日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該工程的安全生產是受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監管,其存在亂作為、不作為現象,對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傷應當承擔責任。故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劉得海死亡賠償金60萬元(按照劉得海個人勞動力5年計算,年收入20萬元的60%,共計60萬元)、喪葬費5萬元、精神撫慰金139100元,合計789100元。
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李文華辯稱:一、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劉得海造成傷害是在其提供勞務結束后,自行駕駛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且在交通事故中其為全責,傷害造成是因其個人不當行為所致,與雇傭關系沒有直接聯系,在此不應由我方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請求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金額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庭依法核算。
被告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辯稱: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系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內設辦公室,無獨立訴訟主體資格,不能作為適格被告,更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將該工程已發包給具備專業資質的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且在發包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的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5日,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中標竹山縣得勝鎮人民政府招標的竹山縣得勝鎮各村補短板第二批采購項目1標段工程,該工程是對竹山縣得勝鎮各村主公路到村民入戶公路進行補修。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交給被告李文華負責實施,由被告李文華個人對該工程進行投資、施工和管理,完工后由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經營管理的規定與李文華個人進行結算。工程施工后,被告李文華委托李回國聘請劉得海、劉得層和李先春在工地做工。2019年9月5日下午6點左右下班時,劉得層和李先春乘坐劉得海駕駛自己所有的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一起回家,由竹山縣得勝鎮五道河村方向往竹山縣得大路方向行駛,行駛至竹山縣得大路××(竹山縣××)路段,車輛側翻,造成劉得海、劉得層、李先春受傷。該交通事故經竹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得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李文華將其三人送往竹山縣人民醫院治療,因劉得海傷勢較重在竹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天后又轉入到十堰市太和醫院進行治療。經診療其頸椎骨折、頸椎間盤破裂、左第5肋骨骨折、頸部脊椎損傷伴四肢癱瘓。劉得海在十堰市太和醫院住院7天后因其傷勢無法治愈,故又轉回竹山縣得勝鎮醫院住院治療。在竹山縣得勝鎮醫院住院治療31天后,原告將其接回家中。2020年1月10日,劉得海因傷勢嚴重無法治愈而死亡。在此期間,被告李文華為醫治劉得海支付醫療費11616.44元(竹山縣人民醫院住院費10679.44元、門診費937元,),為支付劉得海在十堰市太和醫院治療期間醫療費給原告轉賬19500元,為安葬劉得海支付給原告現金50000元。原告為醫治劉得海支付醫療費20329.27元,其中十堰市太和醫院住院費9984.28元、竹山縣得勝鎮醫院住院費5922.99元、家中治療花費醫療費4422元(村衛生室花費1472元、擂鼓朱輝大藥房2950元)。
另查明,劉得海生于1954年6月19日,生前住竹山縣××××組,其與原告康翠英為夫妻關系,其二人共生育了兩個子女,即本案原告劉兆華、劉軍。劉得海受傷后由原告劉兆華兒子朱建雨護理,朱建雨現從事汽車美容行業。
在審理過程中,經原、被告舉證、質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并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9年度)》,本院認定劉得海因事故而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明細為:1.醫療費31008.7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7天×50元/天=2350元;3.營養費47天×40元/天=1880元;4.護理費125天×106.57元/天=13321.25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5.死亡賠償金14978元×15年=224670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安葬費17227.5元;7.精神撫慰金30000元(酌定);合計320457.4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文華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康翠英、劉兆華、劉軍各項損失204274.48元,扣除被告李文華已支付的81116.44元,還應支付123158.04元。
二、被告竹山縣安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康翠英、劉兆華、劉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6250元,由原告康翠英、劉兆華、劉軍負擔2250元,被告李文華負擔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余祿
審判員高發清
審判員胡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敏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