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11執恢90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與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474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未自覺履行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人民幣4260009.46元及利息。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逾期未履行案款及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的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有價證劵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徐金良名下有車輛,本院已另案登記查封,下落不明暫無法處置;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徐金良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陽區××街道××路××號××室××室兩處房產,經與申請人研判暫無需處置上述房產;另被執行人徐金良、夏生洪名下股權經與申請人研判無處置價值,此外各被執行人名下無相應財產登記信息。另查明,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拆遷款已經被本院另案凍結,并依法將予以分配;現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已經對被執行人杭州富陽向新化工有限公司、夏生洪、徐金花、徐金良、李春蓮、徐靈平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已簽字確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111執恢900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章申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汪文均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