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與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焦強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402民初642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外企濟南公司)與被告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輝公司)、焦強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珍珍、被告萬輝公司及被告焦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田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的《人事服務委托合同》已解除;2、被告一返還原告已支付的服務費7760元、公積金和社保費用683414.42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38234.88元;4、被告一賠償原告律師費及其他損失16700元;5、被告二對一、二、三、四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6、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人事服務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按時向被告一支付服務費、社保費用和公積金,被告一為原告員工提供社保和公積金繳納等服務。合同期限為一年,到期雙方無異議,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依此類推。2020年9月,原告接員工投訴后核查發現,自2019年3月服務關系建立以來,被告一一直存在漏繳、少繳社保和公積金的情形。經催告后,被告一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為避免影響原告員工利益,原告為員工補繳社保、公積金后,根據《人事服務委托合同》第六條第2款,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告一發送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被告一三日內退還未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683414.42元、服務費7760元,并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被告二為被告一的唯一股東,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二應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萬輝公司、焦強共同辯稱,1、原被告雙方簽訂《人事服務委托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原被告簽訂合同的性質為社會保險代繳委托合同,該協議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根據法律規定,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隱藏了真實的勞動關系,架空了我國的用工登記制度,不利于維護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和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權益,雙方簽訂的第三方代繳社保服務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合同。2、被告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因此股東焦強不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人事服務委托合同》一份,主要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員工提供勞動人事代理等人力資源服務事宜,乙方向甲方委托員工提供服務項目如下:7、代辦委托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及社會保險待遇申報:按照委托方所在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按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建立賬戶,繳納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并按照當地規定,代辦社會保險待遇申報,相關險種如下:(1)養老保險(2)失業保險(3)工傷保險(4)醫療保險(5)生育保險(6)住房公積金。費用及結算:1、委托費用,系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員工提供服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成本費及服務費等的總稱。委托費用按月結算,服務費每月20元/人。違約責任:乙方若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及時足額為甲方委托其代理的人員繳納社保、公積金及其他乙方承諾代理的業務的,乙方應在甲方或乙方發現問題的五個工作日內為甲方委托其代理的人員補繳差額或向甲方退回無法繳納的部分,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客戶需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因此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行政處罰及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委托費用等,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具體違約金額20%的違約金。代理協議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協議期滿,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一年,并依此類推。協議期間如一方要求終止協議,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2020年7月24日,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向萬輝公司轉賬312729.19元,2020年8月24日,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向萬輝公司轉賬334269元。2020年9月18日,萬輝公司向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出具說明一份,主要載明: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委托人員社保公積金繳納遲延,導致2020年7-8月員工社保、醫保、公積金未正常繳費(按照匯款金額2020年7月312729.19元,2020年8月334269元,共計646998.19元);經對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社保、醫保、公積金實繳核查,應繳納員工存在部分人員漏繳、少繳費情況:2020年9月15日萬輝公司核對社保漏繳、少繳費共計52959.58元,2020年9月15日萬輝公司核對公積金漏繳、少繳費共計42411.56元。2020年11月16日,北京外企濟南公司通過EMS快遞向萬輝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未繳納的社保、公積金683414.42元、服務費7760元,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支付違約金138234.88元,2020年11月17日,萬輝公司簽收該文件。截至本案庭審之日,被告萬輝公司對上述款項未予退還,北京外企濟南公司起訴來院,并為此支付律師代理費13000元、保全保險費1438元
判決結果
一、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與被告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簽訂的《人事服務委托合同》自2020年1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服務費7760元、公積金和社保費用683414.42元;
三、被告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違約金138234.88元;
四、被告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律師費13000元;
五、被告焦強對上述第二、三、四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駁回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62元,減半收取6131元,保全費4751元,保全保險費1438元,共計12320元,由被告棗莊萬輝勞務有限公司、被告焦強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司永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帆帆
書記員趙昕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