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菊芳與漆成秀、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311民初1678號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肖菊芳與被告漆成秀、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萬家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菊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可勝、被告漆成秀、旺萬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肖菊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漆成秀償還原告肖菊芳借款本金24.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5萬元為基數,按照2%月利率計算,自2019年6月份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擔保范圍內對被告漆成秀應清償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肖菊芳與被告漆成秀系朋友關系,在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漆成秀多次以經營困難為由向原告肖菊芳借款,2018年7月,原被告對2016年6月及2017年7月間的借款本金進行了核對,并形成《借條》對之前的借款本金14.5萬元及利息等事項進行了明確。2018年10月,被告漆成秀再次向原告借款10萬元,2018年10月23日,被告漆成秀向原告出具《借條》對本金、利息、還款期限等做了約定,被告旺萬家公司在擔保人處蓋章確認。2019年6月起,被告未償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漆成秀對向原告肖菊芳借款并出具借條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旺萬家公司對為被告漆成秀向原告肖菊芳借款10萬元提供擔保的事實無異議。
原告肖菊芳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被告身份證明,擬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2、收據(2016年9月)、銀行交易憑證、借條(2017年7月)、銀行交易憑證、借條(2018年7月),擬證明原告與漆成秀之間有多年的借款關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對雙方債權債務利息等事項進行確認3、借條(2018年10月)銀行交易憑證,擬證明被告漆成秀對借款10萬元、還款期限等事項進行明確,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條擔保人處蓋章進行了確認;4、銀行交易憑證,擬證明被告漆成秀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按月支付利息的事實。
被告漆成秀、被告旺萬家公司未向法庭舉示證據。
被告漆成秀、被告旺萬家公司對原告舉示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舉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院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投資款65000元于2016.9.6轉化為漆成秀個人借款并約定月息2分,2017.7.23被告漆成秀向原告肖菊芳借款60000元并約定每月支付利息1200元,借款時間為一年。2018年7月31日,雙方通過結算,被告漆成秀向原告肖菊芳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肖菊芳現金壹拾肆萬伍千(¥14.5萬),特此為據!原借條作廢,月息2分/月,每月2900元(息)”漆成秀在借款人處簽名。2018年10月23日,被告漆成秀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肖菊芳現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持此條為據!借款人:漆成秀,2018.10.23,擔保公司: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息:2分/月,還款期限:2018年12月30日”,被告旺萬家公司在擔保人處蓋章確認。被告漆成秀、被告旺萬家公司一直向原告給付利息至2019年6月5日,后未歸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漆成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肖菊芳借款2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5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旺萬家家政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上述借款中的1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肖菊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8元,保全費1845元,合計4333元,由被告漆成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文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明川永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