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韜豐薯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04執154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27
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人呼和浩特市韜豐薯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被執行人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內0104民初227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將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郵寄送達了被執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23日通過三次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房地產登記信息、銀行存款和網絡資金信息,查明被執行人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無房地產登記信息、銀行存款和網絡資金只有零星余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對被執行人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云庭、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曹亞利、楊振方、高化龍、潘建強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綜上所述,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申請執行人電話通知并短信釋明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告知其我院將依法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未明確表態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內0104執1549號執行一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馮政
審判員:姜文陵
審判員:巴特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薄志宏
判決日期
202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