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勝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義烏市義亭鎮杭疇村村民委員會、義烏市義亭鎮杭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82民初15638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義烏市勝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公司)為與被告義烏市義亭鎮杭疇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杭疇村委會)、義烏市義亭鎮杭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杭疇村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俞霞珍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11月8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勝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浩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杭疇村委會、杭疇村合作社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勝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150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從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告經招投標中標義烏市義亭鎮杭疇村污水改造工程。2017年5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義亭鎮杭疇村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概況、工期、合同價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與時間、質保金等進行了約定。質保金為價款的10%,質保期為12個月,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2019年1月25日,浙江華耀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審核結算,出具了浙華耀義審(2019)016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工程審定價位2190022元,審核追加費13946元從工程款中扣除。截至目前,被告僅支付了工程款1461000元,剩余715076元至今未付。
被告杭疇村委會、杭疇村合作社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勝通公司中標了杭疇村委會、杭疇村合作社招標的《義亭鎮杭疇村污水改造工程》。2017年5月17日,杭疇村委會、杭疇村合作社(發包人)與勝通公司(承包人)簽訂《義亭鎮杭疇村污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簽約合同價為預算造價406.6191萬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75249元,民工工傷保險費6003元不讓利,已扣除讓利10.3%;中標金額:(4066191-75249-6003)元×(1-10.3%)+75249+6003=365.5742萬元;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總價合同;工程進度款支付金額和時間:在工程開工前預付合同價的10%;工程量完成60%時付至合同價的3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價的6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80%,工程完工經市級最終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的90%,其余10%留作質保金;質保期的約定為12個月,試運行12個月無問題并結算后28天扣除違約金后無息退還;等等。2017年12月13日,杭疇村委會、杭疇村合作社在竣工報告中蓋章確認勝通公司已按圖紙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量。2018年8月7日,杭疇村委會、杭疇村合作社在《義烏市農村污水治理工程驗收表》中蓋章確認驗收,義烏市正信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在前述驗收表中出具驗收合格的監理意見,義烏市義亭鎮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的驗收意見。2019年1月25日,浙江華耀建設咨詢有限公司根據義烏市財政項目預算稽核中心的委托對《義亭鎮杭疇村污水改造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審核結果為:“本工程送審造價為2631509元,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2190022元,凈核減造價為441487元。由施工單位支付審核追加費(441487-2631509*5%)*5%*(1-10%)=13946元,請從工程款中扣除?!?019年1月31日,義烏市財政項目預算稽核中心下發義稽結審[2019]105號《關于義亭鎮杭疇村污水改造工程結算的審查意見書》:“承擔審價工作的中介機構具有相應的建設工程預(結)算審價資格。該工程設計單位:義烏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施工單:義烏市勝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價3655742元,審定造價2190022元(其中:合同價3655742元,變更增加:-1465720元),由施工單位支付追加審核費13946元,應從工程結算款中扣繳,扣除后造價2176076元。經中心審查,審定造價暫未按財稅[2018]32號文件進行稅率調整,有你單位根據合同條款和相關規定,并結合工程款實際撥付情況另行處理。工程結算價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為依據,財政部分不再另行稽核。結算審價結果的法律責任由委托審價機構和在報告書中簽字的審價人員共同承擔,不因財政稽核機構的審查而轉移其法律責任。”杭疇村委會、杭疇村合作社僅向勝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461000元,余款至今未清。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表、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關于義亭鎮杭疇村污水改造工程結算的審查意見書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審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義烏市義亭鎮杭疇村村民委員會、義烏市義亭鎮杭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義烏市勝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50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497468.4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剩余217607.6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義烏市勝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32元,由原告負擔22元,兩被告負擔56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俞霞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金文莉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