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友芹與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其他賠償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2行賠初7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友芹訴被告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于家務鄉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次日依法向于家務鄉政府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訴訟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20年9月29日與2020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田友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鋒、商婷婷,于家務鄉政府委托代理人郭巖、張成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友芹訴稱,2003年6月5日,田友芹與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簽訂《房屋拍賣協議》,購買了位于于家務回族鄉×村×號房產(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后因為生產、生活需要,又陸續建設了部分房產及設施。2018年因于家務回族鄉“疏解整治促提升騰退項目”的需要,涉案房屋被納入騰退范圍。2018年9月29日早上7:30左右,于家務鄉政府在沒有合法手續、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采用暴力手段,動用挖掘機強行拆毀了田友芹的所有房產,并導致涉案房屋及屋內物品毀損,田友芹遭受重大財產損失。2019年6月21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2行初171號行政判決書,確認于家務鄉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對涉案房屋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9年10月10日,田友芹以郵寄方式向于家務鄉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于家務鄉政府于10月11日簽收后至今未予答復,于家務鄉政府拆毀涉案房屋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田友芹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巨大損失,現田友芹訴至法院請求:一、由于家務鄉政府在同等地段置換給田友芹面積為1308.4平方米的商鋪、512平方米的住宅和150.5平方米非居住的建筑物;二、如果不能置換房屋,則由于家務鄉政府賠償田友芹103021645元,賠償明細為:1.房屋價值損失暫計63576700元(應按照實際賠償之日,周邊商鋪36000元每平方米*經營面積1308.4平方米+周邊住宅32000元每平方米*住宅面積512平方米+非居住的建筑物600元每平方米*面積150.5平方米計算);2.屋內物品損失221131元;3.裝飾裝潢損失90650元;4.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89272元(臨時安置費自強拆至實際賠償之日,按照2500元/月的標準計算);5.租金損失250666元;6.停產停業損失1113600元;7.空地、院落價值損失30786650元;8.因為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為保護田友芹合法權益,于家務鄉政府也應按照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對待,給予田友芹騰退獎勵、補助、拆除配合費等4205104元(包括提前搬家獎勵200000元/宅;拆除配合費1260元/平方米*磚混1460.4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鋼結構360平方米+560元/平方米*棚房類150.5平方米;補助800元每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970.9平方米);9.其他損失總計2687872元(宅基地補償100000元/宅;超轉人員安置補償2130000元/人;獨生子女補償50000元;各項移機費共計6135元,包括電話235元/部*1,寬帶400元/套*1,空調400元/臺*7,燃氣熱水器400元/臺*6,有線電視300元/端*1;有限電視撤銷及損失費用18元/月*12月;撤機賠償41元;中國聯通網費1480元/年;實際支出400000元);10.本案訴訟費用由于家務鄉政府承擔。
田友芹在舉證期限內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田友芹身份證、房屋拍賣協議,證明田友芹是本案適格主體;
2.通告,證明2018年因于家務回族鄉“疏解整治促提升騰退項目”,田友芹房屋被納入騰退范圍;
3.2019京0112行初171號行政判決書,證明于家務鄉政府強拆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應當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4.行政賠償申請書及郵寄單、妥投單,證明2019年10月10日,田友芹以郵寄方式向被告提出行政賠償申請,于家務鄉政府于10月11日簽收后至今未予答復,田友芹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5.涉案房屋強拆前及強拆后狀態的照片視頻光盤、詳細布局、院落總圖、房屋面積說明復印件,證明涉案房屋強拆前的狀況以及強拆造成房屋及屋內物品毀損滅失的事實;
6.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復印件、周邊住宅銷售材料復印件、視頻光盤,證明房屋價值損失,商鋪參照周邊商鋪市場均價每平方米36000元,住宅參照周邊住宅類市場均價每平方米32000元計算;
7.屋內物品損失清單和超鏈接-賠償參考細化表、損壞財產的票據及照片視頻光盤,證明強拆造成物品損失的種類、數量、金額合計221131元;
8.裝飾裝潢損失材料復印件,證明裝飾裝潢損失金額90650元;
9.租金損失材料復印件,證明機械70000元/年、庫房70000元/年、電機28000元/年、理發店10000元/年、零散租戶10000元/年,自2018年9月29日強拆截止到2020年1月29日,按16個月計算合計250666元;
10.停產停業損失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參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第八條,A1-A10空調電機廠165平方米、B1-B4機械房66平方米、棚、機械房360平方米、D6-15庫房287平方米、理發店50平方米,共計928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1113600元;
11.實際支出憑證復印件,證明律師代理費發票金額400000元;
12.《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集體土地非住宅地上物騰退補償實施方案》[于政發(2018)21號](以下簡稱《騰退補償方案》)復印件,證明:1.房屋價值損失,非居住的建筑物每平方米600元*面積150.5平方米(參考第16條第1款第3項計算);2.拆除配合費,每平方米1260元*磚混1460.4平方米+每平方米1400元*鋼結構360平方米+每平方米560元*棚房類150.5平方米(參考第16條第1款);3.補助,每平方米800元*總建筑面積1970.9平方米(參考第14條);
13.通州區張家灣鎮張家灣村、立禪庵、唐小莊、施園、寬街及南許場村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復印件、網絡停機、電視停機證明復印件,證明:1.空地、院落價值損失:參考第19條第1項;2.搬遷費:參考第26條、臨時安置費:參考第37條和現實居住地單臥室租房標準;3.提前搬家獎勵費200000元/宅、宅基地補償100000元/宅,參考第30條1項、2項合法利用土地獎;4.設備移機費:電話235元/部*1、寬帶400元/套*1;空調400元/臺*7;燃氣熱水器400元/臺*6、有線電視300元/端*1,參考第23條;5.有線電視撤銷及損失費用18元/月*12月;撤機賠償41元、中國聯通網費1480元/年;
14.豐臺區南苑村A片區棚戶區改造土地開發項目實施方案、獨生子女材料復印件,證明超轉人員安置補償2130000元/人(參考第四章第四條第五項);獨生子女補償50000元(參考第五章第四條第一項[3])
于家務鄉政府辯稱,第一,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規劃審批文件,屬于違法建設,雖然于家務鄉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但涉案房屋因屬于違法建設,不應賠償其所謂地上物損失。第二,依據《騰退補償方案》,本次拆除行為并非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行為,因此田友芹要求按棚戶區改造或拆遷標準進行補償或賠償沒有法律依據。第三,田友芹的物品損失應以于家務鄉政府拆除行為前留存的照片顯示物品為準,不同意田友芹關于裝修裝潢及經營損失的訴訟請求。綜上,田友芹無權就違法建設向于家務鄉政府主張地上物賠償,因疏解整治促提升拆除的,不屬于棚戶區改造或拆遷行為,因此不存在異地安置、租金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律師費損失賠償或補償的問題;且該房屋不屬于商品房,也不屬于宅基地,更不屬于商鋪,田友芹無權要求置換商品房、賠償空地及院落價值損失。因于家務鄉政府拆除行為給田友芹造成的物品損害,以于家務鄉政府現場拍照顯示物品為限,我方同意賠償該部分物品殘值損失。
于家務鄉政府在法定舉證期限內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騰退補償方案》,證明本次拆除屬于疏解政治促提升的拆除行為,并非征收或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行為;
2.測繪報告,證明拆除房屋的面積為1872.34平方米,占地5206.77平方米;
3.(2019)京0112行初171號行政判決書,證明雖然行政拆除行為違法,但已經不具備撤銷內容,且確認該行為為強制拆除行為,并非拆遷行為;
4.拆除前和拆除后照片,證明涉案房屋拆除時物品情況,并無田友芹所述損失物品。
當庭補充證據:
1.(2019)京0112行初171號行政判決書,證明雖然行政拆除行為違法,但已經不具備撤銷內容,且確認該行為為強制拆除行為,并非拆遷行為;
2.《騰退補償方案》,1.證明本次拆除屬于疏解政治促提升的拆除行為,并非征收或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行為,田友芹無權要求按拆遷、征收或棚戶區改造標準進行賠償或補償;2.證明騰退拆除補償標準在該文件中已經明確;
3.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關于查詢于家務回族鄉田友芹地塊土地性質的復函,證明田友芹建筑物所在地塊為集體土地,非宅基地亦非國有居住用地,田友芹要求按照商品房價格標準進行賠償無法律依據;
4.關于核查田友芹所建設房屋規劃情況的去函及附件,證明向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去函核查田友芹房屋建設是否取得規劃審批文件;
5.關于田友芹建設房屋規劃審批情況的函(京規通執函[2020]第097號),證明田友芹的所有地上建筑物(4個磚混結構建筑,2個彩鋼磚混棚建筑)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
6.非住宅騰退基本狀況調查表,證明田友芹涉及房屋的入戶調查時有見證人員;
7.測繪報告,證明拆除房屋的面積為1872.34平方米,占地5206.77平方米;
8.初步騰退結果通知單,證明按測繪及房屋斷代,田友芹因騰退可獲得拆除配合總金額初步為1764168元;
9.拆除前和拆除后照片,證明涉案房屋拆除時物品情況,并無田友芹所述損失物品;
10.騰退視頻,證明拆除前已經將屋內物品騰空;
11.拆除費用,證明田友芹違法建設拆除費用為282454.87元,應由田友芹承擔。
經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針對田友芹提交的證據,于家務鄉政府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真實性、關聯性認可,證明目的認可;證據2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認可;證據3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認可;證據4真實性認可;證據5關于涉案房屋拆遷前后視頻資料,詳細布局、院落總圖、房屋面積說明復印件,于家務鄉政府對房屋拆除前有保存照片,且進行測繪,應該以有測繪資質的機構的測繪報告數據為準;詳細布局、院落總圖、房屋面積說明為田友芹單方制作,不予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營業執照與本案無關,不予質證;證據5關于屋內物品損失清單:1、2、3已包含在騰退配合費中;4、籃球架1888元確認在現場,不屬于拆除范圍,與我方無關;雙開門衣柜1500元,購買人及送貨地址非拆除房屋所在地;雙人床1200元該床已挪至院中,非拆除損壞;其他家具無證據證明拆除現場存在相關物品;5、在拆除現場未發現有乒乓球桌、電動麻將桌、組合音響、點唱機相關設備器材,田友芹是否購買與是否在現場無必然聯系;6、購買人非田友芹,送貨地址非拆除房屋所在地;7、已經由田友芹自行清理后處理,非于家務鄉政府損壞;8、田友芹已自行清理后處理,無損壞;9、田友芹已自行清理后處理,無損壞;10、該裝飾在拆除現場拆除時,已經清空,未見空調;11、拆除現場拆除時未已清空,無熱水器;12、已經由田友芹自行清理后處理,非于家務鄉政府損壞。證據6真實性無從核實,與本案無關聯性,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7真實性無從核實;證據8真實性不認可;證據9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與此案無關;證據10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與本案無關;證據11真實性無法核實,與本案關聯性不認可;證據12真實性認可;證據13、14與本案無關。
針對于家務鄉政府提交的證據,田友芹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2真實性、關聯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3-6、8-11,合法性均不認可,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15日的舉證期,因此不能作為本案的材料予以采信;對證據7測繪報告真實性不認可;對于證據9中,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
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充分發表質辯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田友芹提交的證據6、13、14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但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證據8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不予采信。于家務鄉政府庭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3-5、10、11已經超出法定舉證期限,本院不予采信;證據6、8雖然超過法定舉證期限,但是因涉及田友芹相關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于此證據本院準許于家務鄉政府予以提交。各方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建筑物被拆除的背景、評估測繪情況、補償標準、房屋建設情況等,相關證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證據形式的要求,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各方欲證明的目的,本院將在判決理由中對此進行具體闡釋認證。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3年6月5日,田友芹與村委會簽訂了《房屋拍賣協議》,田友芹拍賣取得原小學校房屋22間及院落共計6.97畝,東西院墻83米,南北院墻長56米。房屋院落作價148000元,由田友芹在簽訂協議之日一次性付清,財產所有權歸田友芹。此外,田友芹取得涉案房屋后未進行過翻建,但是對衛生間進行過擴大翻建,2018年后新建了一間小廚房。
2018年9月10日,于家務鄉政府向田友芹作出《通告》,主要內容為:您在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村建設的1872.34平方米建筑,已納入我鄉“疏解整治促提升騰退工作”范圍,經×村工作組多次約談,您均不配合騰退工作。現責令您于2018年9月16日前主動配合×村工作組履行騰退工作相關手續,并將屋內物品清理完畢,逾期不履行的,鄉政府將組織強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本人負責。2018年9月29日,田友芹的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于家務鄉政府稱,強拆過程中,其未對室內物品進行清登和交接。2019年6月21日,我院作出(2019)京0112行初171號行政判決書,確認于家務鄉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對田友芹涉案房屋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2019年10月10日,田友芹向于家務鄉政府郵寄行政賠償申請書,于家務鄉政府于次日簽收,但至今未向田友芹作出答復,也未予以賠償。故田友芹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過程中,田友芹稱其拍賣取得涉案房屋后,部分作為自己居住使用,部分出租用于住宅和營業辦公,并表示村委會和于家務鄉政府當時均同意其將拍賣房屋作為宅基地使用。2020年11月12日,承辦人前往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村,向2003年時任×村委會村支書蔡××詢問,其稱田友芹系從村委會處拍賣取得的涉案房屋,當時經過村委會和于家務鄉政府同意,但是不清楚其購房用途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田友芹各項賠償共計一百九十六萬四千一百六十八元;
二、駁回原告田友芹的其他賠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炎鐸
人民陪審員王寧
人民陪審員劉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畢安迪
書記員張帥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