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3民終755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白云因與被上訴人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20)魯0303民初5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白云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負擔。事實與理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涉案《合同書》已經生效文書確認為有效,且其中對保險費承擔的標準作出了約定,即按照簽訂合同時本人工資總額的25%交納,按照該標準計算,我只需支付1.8萬元左右,但我已實際支付51703.12元,在上述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前,我無需另外支付費用,一審判決我支付社會保險費228244.41元,與雙方約定不符,也沒有法律依據。為此,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
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白云支付社會保險費279947.53元;2、判令白云支付管理服務費21732.75元;3、判令白云賠償因延期支付造成的經濟損失10775.85元(以301680.28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的市場貸款利率,自2019年8月7日計算至2020年7月6日,并持續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1-3項共計312456.13元;4、訴訟費等費用由白云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白云原系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職工。1998年3月17日,雙方簽訂《合同書》(甲方: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乙方:白云),與本案有關約定的甲方責任是:1.甲方不再安排乙方從事任何工作,但乙方仍作為甲方在職人員,進行人員編制管理,即僅予以人員統計管理和人事檔案管理。2.對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費用進行登記、統計及上繳市養老保險處(乙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按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3.對乙方所居住房屋的水、電、煤氣、暖氣、電視收視、房租費等進行收取和管理。4.對乙方的疾病醫療、人身傷害、意外事故、特殊事件和各項福利等一切風險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國家實行醫療保險制度后參照國家規定實行。5.對乙方在外從事的一切活動和任何行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責任是:1.乙方于每月初五號前主動向甲方交納個人養老保險費(占個人簽合同時工資總額的25%)、失業保險金(占個人工資總額1%)、管理服務費(占個人工資總額5%,作為甲方為乙方管理養老保險、管理水電煤暖的服務費用),亦可提前預交。2.乙方須于每月五號前主動向甲方交納個人居住房屋的水、電、煤氣、暖氣、電視收視、房租等一切用于乙方個人的費用(按院辦公室確定的各項預交費交納,年中按實際數結算)。因雙方發生兩次勞動爭議,經淄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張店區法院及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合同書中上述條款為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2019年7月17日,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按照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單要求,將白云基本養老保險費等共計279947.53元繳納至淄博市,其中包含白云于2019年7月15日交付的51703.12元。本案調解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書》中與本案有關的條款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恪守履行。雙方對《合同書》部分內容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從《合同書》甲方責任的第1項、第2項、第4項內容來看,雙方對于甲方責任的約定是,甲方僅對乙方進行人員統計管理和人事檔案管理,負責對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進行登記、統計和上繳,其他醫療疾病、各項福利等一切風險均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述條款中并未約定案涉社會保險費應由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全部負擔,或負擔其中一部分,相反明確的是白云應當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從《合同書》約定的乙方責任第1項的約定來看,乙方不再為甲方提供勞動,乙方應當負擔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占個人工資總額的比例較高,應當認定為上述保險費用應由白云全額負擔。《合同書》乙方責任第1項未充分考慮到合同簽訂后保險金數額增長或政策調整的問題,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理解為乙方負擔的個人養老保險費僅僅是占本合同簽訂時(即1998年3月17日)工資總額的25%,不考慮工資增長帶來的變化,顯然不是簽訂合同雙方的本意。失業保險金、管理服務費只是約定分別占個人工資總額的1%、5%,并未限定在本合同簽訂時即1998年3月17日,其本意也應當是白云在工資增長后的實際工資總額。從《合同書》第四條約定本合同自1998年3月17日起永久生效來看,合同履行期限較長,如果理解為計算的基數以1998年3月17日為準,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將會偏低,最終受損害的仍然是白云。因此,認定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為白云繳納的279947.53元(含其已繳納的51703.12元)應由白云全額負擔,白云應向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返還228244.41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但利息計算應予調整。《合同書》雖然約定了管理服務費,但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為白云登記、統計、繳納養老保險是合同約定的責任,其沒有舉證證實對白云水電煤暖進行了管理服務,對其訴求的支付管理服務費21732.75元,不予確認。綜上所述,對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合理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判決:(一)白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墊付的社會保險費228244.41元;(二)白云以228244.41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賠償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經濟損失;(三)駁回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93.00元,由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負擔550.00元,白云負擔2443.0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24.00元,由白云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鵬
審判員劉寧
審判員郭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耿潤璽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