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錄同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清算組等申請破產清算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破申700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北京中錄同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清算組(以下簡稱中錄公司清算組)以北京中錄同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錄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對中錄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根據中錄公司工商檔案資料顯示,中錄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7日,登記機關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現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為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創新路15號,企業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8%)、中國錄音錄像出版總社(持股41.20%)、陸達(持股0.80%)。
2018年8月27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中錄公司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京0114民初165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散中錄公司。此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東,以中錄公司在公司解散后無法在法定清算期間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由,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中錄公司進行強制清算,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2019)京0114清申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對中錄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并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京0114清申8號決定書,指定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組成中錄公司清算組。中錄公司清算組在清理中錄公司財產后發現,中錄公司資產僅有2輛因長期在室外停放無法正常使用的報廢車輛,已獲得審核確認的債權達到213762.47元,2輛報廢車輛的回收補償明顯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結合中錄公司2009年的審計結果顯示當時已資不抵債,現中錄公司多年未實際經營,注冊地址辦公場地被司法拍賣,經營和管理層均已解散,檔案材料缺失,無其他財產線索,中錄公司明顯不具備償債能力。經中錄公司清算組申請,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19)京0114強清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中錄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
判決結果
受理北京中錄同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清算組對北京中錄同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茜
審判員梁新雅
審判員阮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佳
書記員黃逸菲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