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航道局、洪湖市港航經貿有限公司船塢、碼頭建造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鄂72執35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武漢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長江航道局與被執行人洪湖市港航經貿有限公司、洪湖市港航管理局(洪湖市地方海事局)、洪湖市交通運輸局碼頭建造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執行過程中,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船舶、房產等財產。被執行人名下雖有一處“洪湖新堤綜合碼頭”,但暫時不宜處置。本案暫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本院已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經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劉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陳瑋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