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與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883民初5073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凈公司)與被告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陸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翠麗、被告新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1.68萬元,并以31.68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龍凈公司與新陸公司簽訂了《興隆莊3#爐增設COA脫硝采購合同》,約定龍凈公司向新陸公司提供COA脫硝系統,合同總額為79.2萬元,并約定調試合格后開始計算質保期,質保期一年,質保期滿后7日內支付質保金。合同簽訂后,龍凈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產品,并于2018年5月24日調試合格。現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已過,但新陸公司僅支付了47.52萬元,尚欠31.68萬元。龍凈多次催促未果。提起訴訟。
新陸公司辯稱,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雙方之間無施工合同關系。原告系興隆莊礦電廠3#爐系統優化改造工程發包人山東華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聚公司)指定的供貨商,因華聚公司尚欠被告工程款524443元,因此被告在開庭前申請追加華聚能源公司為本案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原告龍凈公司與被告新陸公司簽訂《興隆莊3#爐增設COA脫硝采購合同》及《山東華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隆莊電廠3#鍋爐煙氣爐后脫硝改造工程技術協議》,約定由供應方龍凈公司向需方新陸公司供應C0A脫硝系統,合同總金額為79.2萬元。由供方送貨到需方指定地點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興隆莊鎮興隆莊礦電廠,運費由供方負擔。付款方式:1、合同簽訂后7日內支付總價的30%作為預付款;2、供方發貨前支付總價的30%作為提貨款;3、調試前支付總價的30%作為調試款;4、調試合格后支付總價的5%作為調試款;5、調試合格后開始算質保期,質保期一年,質保期滿后7日內支付質保金。雙方還對工程概況、技術說明、技術參數、材料清單、產品的包裝與規格、不可抗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爭議解決方式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龍凈公司按照約定將COA脫硝設備供應并安裝至興隆莊電廠3#鍋爐后脫硝改造工程。2018年5月24日華聚公司向原告出具《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設備/系統試運行簽證單》,載明龍凈公司負責設計、調試的興隆莊3#COA脫硝設備/系統,已能正常運行,可達到協議要求,其品質滿足技術協議要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新陸公司共支付原告龍凈公司貨款475200元,尚欠原告貨款3168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采購合同、技術協議、運行簽證單、被告提供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貨款3168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6800元為基數,從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026元,由被告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曦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劉穎
書記員孟淑鑫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