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運德與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鄉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02行初222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運德訴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朱古洞鄉政府)行政撤銷決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運德的委托代理人任曉偉、被告朱古洞鄉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劉峰、黑連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朱古洞鄉政府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的通知》。主要內容:你戶在樂山景觀大道項目區范圍內所建豬舍、鋼架大倉等建筑物未經規劃、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屬于違法建筑;鄉政府于2016年與你(戶)所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予以撤銷。并限你(戶)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內把原支付給你的相關補償款退回鄉政府三資賬戶。同時我鄉政府保留繼續追究你(戶)違法占地建房及套取國家補償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原告訴稱:2016年,因樂山景觀大道項目建設的需要,原告經營的豬場被劃入了征收范圍。同年10月18日,被告對原告的房屋丈量、統計,2018年4月16日對原告豬場賠償費用核算完后作出補償費用清單,由原告簽字確認,后雙方簽訂了《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補償款共計710472元,其中包括停產停業補助245676元。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完涉案協議約定的義務。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30萬元,余款至今未付。2020年1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協議義務,被告為逃避付款責任,于同年3月19日作出《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的通知》,將涉案協議撤銷,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做出的《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的通知》違法,并予撤銷。
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營業執照、駐馬店市驛城區畜牧局出具的證明、朱古洞國土所證明、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基金專用票據,證明原告養殖場建房類型屬村莊建設用地,在2004年已經被告批準并收取管理費,養殖場證照齊全,系合法經營,依法應當賠償;3、房屋丈量書,證明補償協議是被告在調查基礎上根據事實情況簽訂;4、《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及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證明被告與原告簽訂的補償協議真實有效,補償項目清楚;5、《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的通知》,證明被告單方做出撤銷協議通知,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不誠信的違約行為;6、張運德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補償協議簽定后被告已按照協議支付部分補償款;7、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老樂山景觀大道道路工程項目的征地拆遷通告,證明拆遷主體是驛城區人民政府,被告朱古洞鄉政府作為實施主體無權撤銷涉案征收補償協議。
被告辯稱:被告未與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原告依據補償協議起訴被告,被告為維護國家利益下發的《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關于柴坡村一級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通知》,合法有效,原告張運德經營的養殖場占用土地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經審批,屬于違法建筑,不應予以補償。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朱古洞鄉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證明;證明張運德在2016年以前所建的鋼架大倉和豬舍不符合朱古洞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政府并未對其進行規劃選址,張運德所建的鋼架大倉和豬舍用地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系違法建筑;2、朱古洞國土資源所情況說明,證明經查詢調閱相關材料,未查詢到張運德2016年前建的鋼架大倉、豬舍占用土地所辦理的用地手續,也未辦理任何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也未查詢到張運德養畜禽占用土地的任何備案手續,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部門規章等相關規定,張運德所建的鋼架大倉、豬舍不受法律保護;3、駐馬店市驛城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和駐馬店市驛城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關于對朱古洞鄉老樂山景觀大道項目征地及房屋附著物拆遷補償預算匯總情況的評審報告,證明朱古洞鄉老樂山景觀大道征地及房屋附著物拆遷補償預算匯總中并不涉及土地報征費、垃圾清運費、停產停業補助費。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若干問題的規定》,證明被告的職權和適用法律正確。
經過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遞交的朱古洞鄉政府證明和朱古洞國土所情況說明真實性、證明目的均有異議,出具時間在訴訟期間,且與國土資源所2016年12月21日出具的證明相背,應以2016年出具證明為準;對預審評審報告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報告沒有停產停業補償,與法律規定相悖。被告認為原告遞交的營業執照、基金收費票據與本案無關;畜牧局證明是復印件,不能證明補償協議的合法性;房屋丈量書、補償費用清單及協議均無被告工作人員簽字及蓋章,不能證明協議真實性;銀行清單證明付款單位不是本案被告,征地主體是區政府,被告撤銷補償協議正確。本案綜合審查認為,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證據材料,內容真實,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綜合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運德在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柴坡村柴一隊建立張運德養殖場,占地類型為村莊建設用地。2009年11月在驛城區畜牧局辦理養殖場備案手續,取得《養殖代碼證》。2016年7月8日,駐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驛城分局向其頒發了營業執照,記載: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張運德,經營范圍為生豬養殖、銷售,登記狀態為存續。2016年10月,因樂山景觀大道道路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原告張運德經營的驛城區張運德養殖場被劃入了征收范圍。2016年10月18日,被告對原告豬場進行丈量統計。2018年4月16日,被告對原告的豬場賠償費用核算完畢后作出補償費用清單,由原告簽字確認后,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朱古洞鄉政府向張運德支付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款198678元,附屬物補償款266117.5元,停產停業補助245676元,共計710472元。涉案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完協議約定的義務,將房屋騰空并交付給被告,被告將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2018年6月1日,銅山大道征地拆遷驛城區朱古洞鄉段工程安置工作指揮部向原告支付補償款300000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補償款410472元,但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未向原告依約履行上述義務。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上述拖欠款項,被告收到原告起訴書之后,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通知》,將涉案協議撤銷。原告不服該通知,又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做出的《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通知》
判決結果
撤銷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做出的《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通知》。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接到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耿梅紅
人民陪審員李婷
人民陪審員張雅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耿涵瑩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