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豐寧緣天然乳業有限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2民初7759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豐寧緣天然乳業有限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豐寧緣天然乳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代理費用30萬元及其違約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支付完畢代理費用之日止,按照本金30萬的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3月4日簽訂了《專項法律服務合同》,被告委托原告為知識產權法律顧問單位,為被告第29類第6608557號“緣天然”商標侵權案件提供綜合法律服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跨類保護的請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等,以達到制止侵權行為、擴大法律保護的目的。被告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為牛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酸奶。雙方確認總費用為人民幣捌拾伍萬元,第一期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應支付首付款人民幣15萬元;第二期款:自該案件依法上報到商標局、商評委或獲得省級工商推薦時,被告支付二期款人民幣35萬元;尾款:若被告的第29類第6608557號“緣天然”商標在收到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文件或通過其他正規渠道獲知已被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則自收到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文件或通過其他正規渠道獲知,并被告因成功認定馳名商標而受到政府獎勵資金全部落實到位后起七日內,被告結清尾款人民幣35萬元。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第一期款15萬元,之后原告將被告案件材料上報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冀工商標自[2016]9號《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豐寧緣天然乳業有限公司在案件中申請認定“緣天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請示》,上報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被告支付二期款。2017年4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標馳字[2017]11號《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認定緣天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認定被告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9類牛奶商品上的第6608557號“緣天然”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供貨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備約束力,被告應遵照執行。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委托事項,但被告未依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第三期款剩余尾款30萬元,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已構成違約并且導致原告遭受經濟損失。被告拖欠代理費用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
豐寧緣天然乳業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3月4日,原告作為乙方與被告(即甲方)簽訂了《專項法律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任命乙方為知識產權法律顧問單位,為甲方已經發現的商標侵權行為所導致第29類第6608557號“緣天然”商標侵權案件提供綜合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顧問咨詢、規劃指導、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跨類保護的請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等,以達到制止侵權行為、擴大法律保護的目的;甲方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為牛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酸奶;雙方確認本合同的總費用為人民幣85萬元,第一期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甲方應支付首付款人民幣15萬元;第二期款:自該案件依法上報到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獲得省級工商推薦時,甲方支付第二期款人民幣35萬元;尾款:若甲方的第29類第6608557號“緣天然”商標在收到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文件或通過其他正規渠道獲知已被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則自收到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文件或通過其他正規渠道獲知,并甲方因成功認定馳名商標而受到政府獎勵資金落實到位后起七日內,甲方結清尾款人民幣35萬元證。若甲方的第29類第6608557號“緣天然”商標未能成功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余款;本合同期限從獲得省級工商局推薦之日起,或從收到商標局/商評委的受理文書之日起兩年內完成;甲方應依合同約定及時付款,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乙方每天按未付額的千分之三收取違約金。2017年4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標馳字[2017]11號《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認定“緣天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認定被告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9類牛奶商品上的第6608557號“緣天然”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6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5萬元,附言注明“緣天然馳名商標”。2016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10萬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35萬元。201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5萬元。訴訟中,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工商銀行業務回單、發票等證據材料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豐寧緣天然乳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費用30萬元及其違約金(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該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北京山天大蓄知識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之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公告費280元,均由被告豐寧緣天然乳業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鄧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許赫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