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與湖北世森工貿有限公司、湖北永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302民初5140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簡稱三箭公司)與被告湖北世森工貿有限公司(簡稱世森公司)、湖北永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永聯公司)、十堰豪庭木業有限公司(簡稱豪庭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輝、被告世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喻成奎、永聯公司的法人成真、永聯公司及豪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經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三被告向原告騰退位于十××市××路××號占有的房屋;2、請求判令被告湖北永聯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房屋占用費10萬元,(從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月1萬元計算至實際騰退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十堰豪庭木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房屋占用費12.5萬元(從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月12500元計算至實際騰退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湖北世森工貿有限公司對上述房屋占用費承擔連帶責任。5、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通過起訴、判決到執行取得位于十堰市××箭區××開發區××路××1-1,建筑面積335.78平方米的不動產;2幢1-1,建筑面積2352.56平方米的不動產;3幢1-1,建筑面積1853.53平方米的不動產,4幢1-1,建筑面積2341.40平方米的不動產。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執字第00271-2號執行裁定書,并于2016年11月29日向十堰龍奇工貿有限公司留置送達該裁定。2019年8月26日,原告在十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上述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證號分別為:(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88號、(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90號、(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78號、(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82號。2019年11月20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述不動產房屋上張貼(2014)鄂十堰中執字第00271號公告,責令上述房屋的占有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遷出上述房屋或與房屋所有權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公告期滿后,上述被告不僅沒有遷出占有房屋,而且也未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占用費也分文未向原告支付。為此,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在.上述房屋張貼《房租催收通知書》,督促被告與我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結清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之間的房屋租金,該通知書張貼至今沒有任何一家與原告簽訂租房合同,也未支付房屋租金。為此,原告認為,被告所為,侵犯了原告的物權。據此,原告現依法起訴,請求你院依法判處。
被告世森公司辯稱:一是原告主張的房屋,從法院的裁定時間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二是從該裁定內容看本案爭議的房屋系原告與十堰龍奇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正在執行交付,屬執行問題,原告無權單獨起訴,此舉只能說是亂用訴訟請求。三是爭議房屋早在幾年前龍奇公司都已出租給世森公司,在2017年世森公司和龍奇公司達成了租金抵債協議,世森公司承租后并出租,中院在拍賣標的物時沒有書面告知世森公司,原告的權利存在瑕疵。四是原告應用爭議方式獲得爭議的房屋,原告的主張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永聯公司及豪庭公司共同辯稱:原告訴稱的房屋產權,是與龍奇公司之間的糾紛,永聯公司、豪庭公司與世森公司簽訂的有租賃協議,原告訴請與兩被告無關,應駁回原告的訴請請求。
雙方當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十堰中執字第00271-2號執行裁定書,將被執行人十堰十堰市××箭區××開發區××路××1-1連路15號1幢1-1,建筑面積335.78平方米的房產及相應土地;2幢1-1,建筑面積2352.56平方米的房產及相應土地;3幢1-1,建筑面積1853.53平方米的房產及相應土地;4幢1-1,建筑面積2341.40平方米的房產及相應土地共四處房地產作價8104649元抵償給申請執行人三箭公司。2019年8月26日,原告三箭公司在十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上述四處房地產辦理了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證號分別為:(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88號、(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90號、(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78號、(2019)十堰市不動產權第0035082號。
2019年11月20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十堰中執字第00271號公告,責令案涉房屋的占有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遷出案涉房屋或與房屋所有權人三箭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到期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4675元,退還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耿明軍
審判員李霞
人民陪審員鄭海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狄俊敏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