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定西市隴原吊裝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甘1102執46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定西市隴原吊裝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民終904號民事判決書申請本院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責令其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應執行標的款855442.02元、訴訟費及評估費43900元、執行費10954元。但被執行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相關財產管理機構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財付通、支付寶、交通運輸工具、股票、不動產、工商登記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及財產線索。經電話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瑋
審判員高亮
審判員孫巧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寧靜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