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06執303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永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1186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永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執行。本案執行標的金額為2121737.08元,執行費為23617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支付寶、京東、財付通、工商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對被執行人住所地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銀行存款、不動產和有價證券。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A7××××車輛,本案已輪候查封。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報告財產又拒不履行,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純波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同時已對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浙江永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杭州豪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106執3037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陳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雷誠誠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