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省與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29民初867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貴省與被告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丹利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并案審理。原告李貴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秀鏞,被告史丹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成席、羅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貴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2.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0323.6元;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期間護理費等共計72041.65元;4.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績效工資3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處的員工,2018年6月2日15時40分左右,原告在工作時受傷。2018年8月22日,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沭人工認字[2018]第10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2019年6月21日,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臨勞鑒[2020]800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認定原告之損傷構成拾級傷殘。2020年11月中旬,被告通過抓鬮方式單方將原告調至河南寧陵公司,并告知原告如果不去就辭職,對調崗一事,雙方未達成一致。為此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調崗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賠償、克扣績效工資等,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沭勞人仲案字(2020)第975號仲裁裁決書,駁回了原告要求經濟補償金及克扣績效工資的仲裁請求,對此,原告不服,特訴至法院
史丹利公司辯稱,一、原告請求被告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二、被告無需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理由如下:1、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無事實依據,原告因工傷事件停工期間為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均向原告發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資,故被告無需再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原告未提供相關工傷鑒定報告證明其需要生活護理,且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已安排公司人員在醫院為原告提供了護理,所以原告要求支付工傷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無事實依據。三、原告在該次工傷事故中從事的不是其本職工作并且不是在被告公司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違章操作導致了自己受傷,其存在重大過失,且給被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根據被告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其扣除績效工資3000元的處理。該次事件的處理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合法有效,故被告無須返還。四、雙方的勞動關系因原告嚴重違反被告的規章制度已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并且被告向原告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明確載明原告應于2020年12月25日到公司行政部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包括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手續辦理,原告的該項請求系個人不作為所致,被告沒有過錯。五、對停工留薪工資被告已支付了7個月的停工工資,無需再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相關規定計算支付,因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已安排人員進行了護理,故被告無需向原告支付護理費。對仲裁裁決結果被告對于解除勞動關系已提示原告不辦理是原告自身原因,其他項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貴省于2015年7月21日經招聘進入史丹利公司車間從事機修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史丹利公司自2015年9月份開始為李貴省繳納社會保險至2020年12月。2018年6月2日15時40分左右,李貴省在單位硫酸鉀車間三樓用手動切割機切割尾氣填料塔煙囪管道時,切割機突然彈起將李貴省左腿割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髕韌帶斷裂、左膝部皮膚軟組織切割傷、左側脛骨不全骨折。李貴省受傷后住院治療11天,史丹利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并派人進行護理。2018年6月11日,史丹利公司作出《關于對硫酸鉀車間事故的通報》,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及“化工四十一條”禁令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李貴省逐月在停工留薪期工資中扣除共計3000元的績效。
2018年8月22日李貴省的傷經臨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沭人工認字(2018)第10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2019年6月21日李貴省經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臨勞鑒(2019)1263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為拾級傷殘,無生活自理障礙。李貴省受傷后在家休養后繼續到史丹利公司處工作,在此期間史丹利公司為李貴省發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資8782.35元。2020年11月中旬,史丹利公司與李貴省協商將其調崗,工作地點擬由臨沭縣調至河南省洛陽市寧陵公司,李貴省不同意史丹利公司的調崗方案,雙方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12月21日史丹利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李貴省自2020年12月14日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規定》、《認識管理規定》,雙方勞動關系自2020年12月17日解除等內容,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于2020年12月23日已經李貴省簽收。李貴省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4017.25元(用于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761元(用于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史丹利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已向李貴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費共計35409.86元;李貴省自認工作期間享受過帶薪年休假。
李貴省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史丹利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工傷賠償、違法調崗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為由向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沭勞人仲案字〔2020〕第97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李貴省與史丹利公司勞動關系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2.史丹利公司支付李貴省停工留薪工資差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53374.65元;3.史丹利公司依法為李貴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4.駁回李貴省的其他仲裁請求。李貴省對仲裁裁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李貴省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勞動關系;
二、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李貴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088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差額19338.40元共計65426.40元;
三、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李貴省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四、駁回李貴省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清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曉慧
書記員班彥銀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