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五蓮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勇、李艷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121民初225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五蓮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勇、李艷艷、楊培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丹丹,被告李艷艷、楊培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勇償還借款本金25839.31元、計算至2020年1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640.13元(合計27479.44元)及以后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產生的利息;2.其他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8日,原告的松柏支行與李勇簽訂(蓮農商松柏支行)個借字(2019)年第056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叁萬元,用途借新還舊,定期按月結息,按合同約定分期還本,期限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5日。同日,原告與楊培華、李艷艷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9年11月28日,松柏支行依約向李勇發(fā)放貸款30000元,到期日2020年11月25日,利率9.00833%。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償還11.81元,于3月28日償還3988.19元,于6月20日償還160.69元,結欠本金25839.31元。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責任,擔保人也未履行擔保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李艷艷辯稱,擔保屬實。
被告楊培華辯稱,開始是三個人擔保,我的前妻楊翠玉也擔保了,那時我們還沒離婚;借款時李勇說貸款即使還不上還有一輛車,但是不到一個月車就過戶了;我多次找李勇和李艷艷協(xié)商過還款事宜。
被告李勇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未到庭應訴。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還款明細、利息計算表等證據,本院組織到庭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據此,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28日,原告的松柏支行與被告李勇簽訂(蓮農商松柏支行)個借字(2019)年第056號個人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用途借新還舊;金額叁萬元整;期限為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5日;借款方式為非循環(huán)方式,借款在上述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期限內一次性發(fā)放;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簽訂日前一日1年期LPR加666基點(1基點=0.01%,精確至1基點)確定,執(zhí)行年利率10.81%,在合同有效期內利率不變。借款人應按月結息,結息日為20日,借款人需于每一結息日當日付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收復利。
同日,原告的松柏支行與被告李艷艷、楊培華簽訂(蓮農商松柏支行)保字(2019)年第056號保證合同。約定: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短期貸款(借新還舊),本金數額為人民幣叁萬元整;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2019年11月28日,原告的松柏支行依約向被告李勇發(fā)放貸款30000元,貸出日2019年11月28日,到期日2020年11月25日,月利率9.00833‰。貸款發(fā)放后,被告李勇于2020年3月20日償還11.81元;于2020年3月28日償還3988.19元;于2020年6月20日償還160.69元。截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李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839.31元,利息1640.13元,共計27479.4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五蓮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39.31元、利息1640.13元,合計27479.44元及2020年11月20日以后至借款償清之日的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二、被告李艷艷、楊培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勇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43元,由被告李勇、李艷艷、楊培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冠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叢蕙
書記員馮超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