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24執異2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湖南省花垣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申請執行與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鐘正東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書面異議請求解除被凍結的銀行賬戶,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稱: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你院凍結了我公司賬戶,但被凍結賬戶的資金系我公司欠付農民工的工資,因此向你院申請解凍我公司賬戶。
申請執行人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訴辯稱:一、執行裁定書是法院執行行為的合法體現,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二、被答辯人請求不予執行事項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出“凍結賬戶的資金系我公司欠付農民工的工資,因此向貴院申請解凍我公司賬戶”的理由根本不成立,理由是:(一)花垣縣人民法院執行的被答辯人在長行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溪支行銀行賬戶(8001××××3010)是一般賬戶,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不屬于不予執行范圍。被答辯人也沒有在本次異議中向法院提交開戶行有關賬戶屬性的證明,故被答辯人在長行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溪支行銀行的8001××××3010賬戶不屬于依法不得凍結的賬戶;(二)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訴求,漏洞百出。被答辯人出具的2020年10月-12月的勞務工資表系造假,不符合常理,有違財務管理制度,極有可能存在為抗拒執行有意造假的嫌疑。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
本院查明: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與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鐘正東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審理,2020年10月30日花垣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3124民初971號民事判決書,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31民終146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經長沙時代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申請,本院以(2021)湘3124執54號執行案件立案執行。本院依法向被執行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8日以(2021)湘3124執5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凍結了鐘正東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縣三岔路支行的銀行賬戶,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湘3124執54號執行裁定書凍結了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在湘西長行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溪支行銀行賬戶(賬號為:8001××××3010)金額80萬元,通過調取8001××××3010賬戶的明細對賬單,明細對賬單未記載有工資發放記錄,既不是農民工工資專戶,也不是工資保證金賬戶。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欠發2020年11月、12月勞務工資表中,該公司另外一賬戶(800189759103011)的明細對賬單記載有部分人11月、12月資金支付情況。與異議人提供的工資表中體現的工資數額不相符。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瀘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既不是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也不是生效的仲裁裁決書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徐保學
審判員楊朝暉
審判員羅才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龔堯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