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常與張領、駐馬店市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725民初228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振常與被告張領、駐馬店市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振常和被告張領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振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資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欠款之日起計算至欠款全部返還完畢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事實和理由:2020年初,被告張領分包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承攬的確山縣金山社區二期安置房項目10號樓主體施工工程。2020年5月28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張領承包建設上述施工工程,從事施工技術工作,約定工資每月10000元。2020年9月14日,根據雙方口頭結算,被告張領欠原告工資款20000元(原告有被告張領認可拖欠工資款電話錄音及確山縣朗陵辦事處調解的農民工工資款欠款清單為據,朗陵辦事處有原件存檔,并有多名工友作證)。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張領,要求支付上述工資款項,被告張領無正當理由繼續推諉、拖欠原告工資款項至今。由于該欠款工程項目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發包于沒有建筑資質的被告張領,故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款事項有著不可推卸責任,現要求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被告張領辯稱:不同意給原告20000元,原告是2020年5月28日開始干的,2020年9月1日不干了,當時是被告給原告打的電話,原告看完圖紙,說可以掙十萬、八萬的,結果被告不但沒有掙錢,還賠了十萬塊錢左右,當時說是有利潤的話被告能賺十萬、八萬的話,被告愿意給原告一個月開一萬,現在賠錢了,被告本來不干這個工地,經人介紹讓原告去給被告帶班,原告向被告保證工地上的事不用管了,中間原告說他一個人干不了,又重新找人幫忙,原告走了以后被告又在工地干了一個月,原告算的他給被告干了105天,原告總共給被告干了3個月,原告女兒生病請假兩次有半個月的時間,有時候原告不在公司缺工,總共干了有一個多月活。
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初,被告張領給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承攬的確山縣金山社區二期安置房項目10號樓主體施工。2020年5月28日,原告高振常受雇于被告張領在該工地帶班,約定每月工資10000元。原告高振常稱其干活到2020年9月14日結束,被告張領自認原告干到2020年9月1日,且原告請假有半個月,有時不在工地上,存在缺工。被告張領已經付給原告高振常15000元工錢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張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振常支付剩余工資款16666.67元;
二、駁回原告高振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張領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陳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葉亞南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