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根柱與張領、駐馬店市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725民初227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根柱與被告張領、駐馬店市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根柱和被告張領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吳根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資款1500元及利息;利息從欠款之日起計算至欠款全部返還完畢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初,被告張領分包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承攬的確山縣金山社區二期安置房項目10號樓主體施工工程。2020年5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張領承包建設上述施工工程,從事樓梯施工工作,約定每個樓梯1000元。2020年7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交付工程量,除去預支款,根據雙方口頭結算,被告張領欠原告施工款1500元(原告有被告張領出具的欠條復印件及確山縣朗陵辦事處調解的農民工工資款欠款清單為據,朗陵辦事處有原件存檔)。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張領,要求支付上述款項,被告張領無正當理由繼續推諉、拖欠原告工資款項至今。由于該欠款工程項目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發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被告張領,故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款事項有著不可推卸責任,現要求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被告張領辯稱,其已經把錢給原告了,不欠原告的工資,被告當時給原告出具有欠條,后來錢給原告以后,欠條已經收回。
被告駐馬店市建筑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吳根柱提交一張欠條復印件,內容為“金山小區103樓,木工工資樓梯8200元,天工10.5工合計3255元,已借7500元。樓梯此工資以驗收合格付完本次工資款,天工以封頂后清帳,張領,2020年8月23日”。
庭審中,被告張領提供上述欠條原件,用以證明工資付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吳根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吳根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陳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葉亞南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