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冬茍與陳運興、湖口龍吉順環衛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429民初1176號
判決日期:2021-03-03
法院:江西省湖口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冬茍與被告陳運興、湖口龍吉順環衛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吉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冬茍及其委托代理人齊跡、被告龍吉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勝斌、被告中國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新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運興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冬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各項賠償共計251975元整;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9日10時45分許,陳運興駕駛東風牌贛G×××××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自湖口縣臺山大道中間車道右轉彎往柘磯路行駛時,與同向內側車道自東向西直行的張冬茍駕駛的錢江牌贛G×××××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張冬茍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604291201900002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運興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冬茍不負本起交通事故責任。張冬茍受傷后即被送入解放軍廬山康復養療中心(171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右足毀損傷:1、皮膚軟組織大面積剝脫并血管、神經、肌腱挫滅傷;2、骨質多發骨折、外露并缺損。至2020年6月24日前期治療終結出院。經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冬茍傷殘等級為九級。另外,贛G×××××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投保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交強險及100萬商業三者險,車主為龍吉順公司,醫療費已由該公司全部支付。
被告陳運興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龍吉順公司辯稱:原告陳述的情況基本屬實,遵從法院的判決。為原告墊付了施救費、急診費、營養品、藥費、醫療費等共計90610.30元(含原告家屬預支的現金)。購買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由保險公司核實。
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辯稱:交通事故屬實,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核實兩證有效狀態,扣減非醫保用藥交強險外15%,農村標準計算原告各項損失,原告住院時間過長,要求調取住院期間的體溫表、長期及臨時醫囑,要求鑒定住院時間的合理性。保險公司已經墊付了32000元至龍吉順公司,訴訟費不承擔。
原告張冬茍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張冬茍的身份證復印件,曹付枝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及主體資格、被撫養人身份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陳運興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冬茍不負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肇事車贛G×××××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所有人為龍吉順公司。
3、張冬茍住院治療的病歷資料(包含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一醫院出院記錄1頁、診斷證明書1頁、檢查報告單5頁),擬證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住院時間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6月24日,住院天數為198日。
4、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擬證明經被告保險公司委托鑒定,原告張冬茍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鑒定時間為2020年7月25日。
5.證明二份、增值稅發票一份(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一直從事建筑裝修行業,月平均收入8634元整。
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被告龍吉順公司均表示無異議,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發表以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身份證無異議,親屬關系證明由法院核實;對證據2要求提供原件由法院核實;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住院時間過長,要結合用藥清單、體溫表、長期及臨時醫囑來證實住院的合理性;對證據4無異議,屬雙方共同委托;對證據5,雙鐘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沒有經辦人的簽名,不具有證據的形式要件,對其合法性有異議;發票是復印件,沒有證明它具體的時間,也沒有載明是其一個人所承接,勞務費用可能是多人的;臺山社區居委會的證明也沒有經辦人的簽名,不具有證據的形式要件,內容超出了居委會的職責范圍,對其合法性有異議。
被告陳運興未向本庭提交證據。
被告龍吉順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庭提交醫療費發票三張、收費單一張、處方箋一張、醫療器械發票一張、小票四張、借條一張,擬證明其墊付了90610.30元給原告。對該組證據,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表示住院費票據需要用藥清單佐證其關聯性;120收費單沒有任何印章也沒有簽名,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醫療器械發票金額過高,由法院依法認定,應適用普通型輪椅;處方箋沒有具體的項目組成,關聯性、真實性有異議;蛋白粉套裝三套不屬于賠償項目也不屬于醫療費用。原告表示都屬醫療費用,具體數額不記得,但醫療費都是被告2出的,每次都是被告2直接去交的。
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二份,擬證明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31日分別墊付10000元、22000元支付到龍吉順公司的賬戶。對該組證據,被告龍吉順公司表示2019年12月12日收到10000元,2019年12月31日收到22000元。原告表示被告3沒有直接給錢。
2、張冬茍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廬山康復療養中心的病歷材料(含病人費用清單、入院記錄、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體溫單),擬證明其內容與原告不在院證據相矛盾部分,法院不應采信,具體由法院依法處理。對該組證據,原告表示及被告龍吉順環衛公司表示無異議。
3、江西九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5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各一張,擬證明原告術后康復治療3~4個月。對該組證據,原告表示該鑒定意見認定的康復治療期應為158天(2019年12月9日入院,至2020年1月16日最后一次手術,共計38天;術后4個月120天)。被告龍吉順環衛公司表示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9日10時45分許,陳運興駕駛東風牌贛G×××××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自湖口縣臺山大道中間車道右轉彎往柘磯路行駛時,與同向內側車道自東向西直行的張冬茍駕駛的錢江牌贛G×××××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張冬茍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對此,湖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運興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冬茍不負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原告張冬茍被送入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廬山康復養療中心住院治療,直至2019年12月9日出院,住院時間核定為198天,花去醫療住院費82046.80元,醫療門診費1635.50元(18元+1617.50元),急救費500元。入出院診斷均為:右足毀損傷:1、皮膚軟組織大面積剝脫并血管、神經、肌腱挫滅傷;2、骨質多發骨折、外露并缺損。出院醫囑為:1、加強營養,建議休息1個月……。另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在湖口縣雙鐘臺山社區曹水平衛生所門診換藥花費450元。在湖口縣康滿堂醫療期限經營部購買蛋白粉、大棗等花費2118元;購買輪椅、拐杖分別花費780元、80元。上述費用合計87610.30元,均已由被告龍吉順公司墊付,另該公司向原告支付住院護理費3000元。
經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與原告共同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張冬茍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另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申請對原告的住院合理天數予以鑒定,經本院委托,江西九江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九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5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張冬茍術后未見明顯的感染及術后并發癥發生,生命體征平穩,術后康復治療3~4個月為合理恢復時間。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為此花去鑒定費1500元。
另查明,贛G×××××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所有人為被告龍吉順公司,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100萬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率)。原告居住的湖口縣臺山社區屬城鎮。原告的母親曹付枝(身份證號碼3604291932××××××××)共生育四子三女,現需要贍養。原告自1979年至今從事泥工、裝修工等方面的工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張冬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9600元(已扣除其已賠付的32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張冬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08870.49元;返還被告湖口龍吉順環衛服務有限公司多墊付的醫療費4741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湖口龍吉順環衛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龍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紅
判決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