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13029號
判決日期:2021-03-04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第28262020號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目前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法院中止審理。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就引證商標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目前,該決定已經生效。因此,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已經消除。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行政階段相關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0】第211962號關于第36885912號“海康威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二、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原告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第36885912號“海康威視”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視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旭華
人民陪審員鐘之絢
人民陪審員楊淑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媛媛
書記員王爽
判決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