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中瑞聯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陽南明筑源木線商行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民終10421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貴州中瑞聯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聯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陽南明筑源木線商行(以下簡稱筑源商行)、張素云、原審被告貴陽云巖貴中土地開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秦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20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瑞聯合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訴訟費由筑源商行、張素云負擔。事實與理由:1.筑源商行、張素云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供貨金額為多少。秦華作為中瑞聯合公司市西路項目經理,僅有權對市西路項目的材料供應進行審核。對于超出市西路項目范圍的材料款,秦華確認的結算不能代表中瑞聯合公司。而《D18、F14、D12、市西路工程資金(材料供應)確認表》包含的項目不止市西路。產品銷貨清單也不能與該確認表相對應,無法證明其供貨數量。2.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實際供貨人是筑源商行還是張素云,張素云雖然是筑源商行的經營者,但兩者并非同一主體,一審逕行判決中瑞聯合公司向二者承擔義務是錯誤的。
筑源商行、張素云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與中瑞聯合公司的合同是已以筑源商行的名義簽訂的,確認表上只有一行就是市西路的貨款。
秦華辯稱,與筑源商行、張素云核對的確認表是秦華簽署的,表中只有一行,就是市西路的貨款金額。
筑源商行、張素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410000元人民幣,并以該貨款為基數,按照年率6%支付利息從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期間的利息共計41720.54元(1410000×6%÷365×180天);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0日,中瑞聯和公司與筑源商行簽訂《膠合板購銷合同》,約定筑源商行向中瑞聯合公司供應膠合板,還約定了付款方式為收貨后一個星期內付款等。后筑源商行供應了相應貨物,2019年5月13日,中瑞聯和公司項目經理秦華出具對賬單一份,載明供應商筑源建材張素云供應市西路、D18、F4、D12、呼叫中心工地裝修材料賬單人民幣2754597元,至2019年5月13日前已陸續支付人民幣117萬元。目前對賬后,欠材料貨款人民幣158萬元(大寫:壹佰伍拾捌萬元整)。落款有對賬人秦華簽字。2020年1月13日,秦華出具《D18、F4、D12、市西路工程工程資金(人工費)確定表》,載明供應商張素云產值總合計4131896元,累計已付2597300元,余款1584597元。后中瑞聯和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筑源商行與中瑞聯和公司之間通過書面約定對買賣膠合板等貨物事宜形成合同關系,筑源商行也按照約定交付了貨物,中瑞聯和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從中瑞聯和公司出具的對賬單、確定表來看,中瑞聯和公司尚欠筑源商行、張素云貨款1410000元,客觀真實,故對筑源商行、張素云要求中瑞聯和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請,予以支持。對其要求其余被告承擔償付責任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筑源商行、張素云要求支付簽署確認表至起訴前的利息的訴請,雖然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有所約定,但雙方簽署的確認表中未約定應付款時間和逾期責任,該項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貴州中瑞聯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貴陽南明筑源木線商行、張素云貨款人民幣1410000元;二、駁回原告貴陽南明筑源木線商行、張素云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864元,減半收取8932元,由原告貴陽南明筑源木線商行、張素云負擔257元,被告貴州中瑞聯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67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庭審調查中,中瑞聯合公司對欠付筑源商行1410000元的貨款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一、維持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20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20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貴州中瑞聯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貴陽南明筑源木線商行貨款1410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7864元,減半收取8932元,由貴州中瑞聯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675元,由貴陽南明筑源木線商行負擔25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864元,由貴州中瑞聯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永霞
審判員柳凡
審判員田由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嘉玲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