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32民初1332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赤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30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寶恒,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及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洪濤,被告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驍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承擔因侵權致使原告尾礦庫升級改造,給原告造成全部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暫定10萬元(最終以法院委托評估金額為準);2、三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系2005年經批準合法成立經營的礦山開采企業,2012年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在選礦廠西側0.6公里的東窯溝內投資建設“四等級”尾款庫,安全生產許可證從2016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
2019年下半年原告申請辦證時,被相關主管部門告知:“因尾礦庫1公里之內有延崇高速公路通過,原四等級尾礦庫已不符合國家安監總局2016第54號文件規定,必須投資改造升級為三等級庫才能換證”,據原告了解,尾礦庫升級改造資金約幾百萬元。
原告認為,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4號《關于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條第3款“嚴格控制尾礦庫下游安全距離,現有尾礦庫下游2公里沖擊范圍內不得新增居民、生產和生活設施”的規定,嚴格尾礦庫早在2012年已建成并生產多年,而延崇高速公路在2018年才新建,高速公路在設計、建設施工前,應當對沿線企業、居民及生態環境做充分調查、評估、論證,現實情況是原告尾礦庫因高速公路修建必須升級改造,否則不能正常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而公司面臨重大經濟損失的極端困境。據原告了解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系該高速公路的產權單位,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系高速公路的設計單位,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系該高速公路的施工籌建單位,三被告應該共同對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2、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3、關于赤城縣隆盛磁鐵礦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說明。4、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5、關于延崇高速侵害企業權益的函。6、赤城縣隆盛等企業尾礦庫下游安全距離情況的說明。7、赤城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批辦》。8、關于解決三家礦山尾礦庫對延崇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請示。9、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規定》。10、國家安監總局(2016)54號文件。11、河北科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出具的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公司《尾礦庫現狀安全條件論證報告》(2020年9月)。12、《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
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辯稱,一、原告訴稱因修建延崇高速公路必須對尾礦庫升級改造,沒有證據證明。二、答辯人建設延崇高速公路符合法律規定。1、延崇高速公路項目的選址、工程可行性、設計均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復,項目建設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要求;2、原告起訴依據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4號文,該文件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6日發布的冀政字(2015)50號《關于公布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廢止,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據。三、按照定期安全現狀評價進行升級改造,是原告的法定責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安全現狀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按照以上規定,尾礦庫的安全等別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定期進行安全現狀評價進行調整,這是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責任。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建設延崇高速公路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依據,原告訴稱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對尾礦庫升級改造,這是原告作為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責任。原告的起訴是將其安全生產法定責任轉嫁給答辯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辯稱,一、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不足,要求答辯人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一)《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辦字【2011】4號已經被廢止。2015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政府規定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冀政字【2015】50號)【附證據1】第一條對84號省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其中就包括本案原告引用的【2011】4號文件,該通知附件1因《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第72項明確:《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辦字【2011】4號,因與國家新的規定不一致,已被廢止。(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尾礦庫“頭頂庫”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2016】54號)文件,是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政策要求。國家設立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并規定有效期限的目的,就是到期后重新評估監督審核企業生產的安全性,當然要考慮到政策規定和周圍環境的變化,據此,安監部門要求原告企業升級改造,提高礦山企業生產安全等級,合理合法,這本來就是原告作為礦山企業的責任,要求答辯人承擔企業升級改造的費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二、答辯人不是涉案高速公路的設計單位,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一)原告稱答辯人是延崇高速公路的設計單位與事實不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簡歷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本案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建設項目是北京—張家口冬奧會期間交通服務保障的需要,是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實現京津冀交通一體化的重要基礎設施建設。2016年9月由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中標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勘察設計項目。(二)本案涉案路段的籌建單位是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屬于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負責該路段的建設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參加訴訟。(三)答辯人屬于機關法人,屬于河北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能是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民航行業發展,建立健全與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優化省內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融合,對本省交通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擬定標準、技術相關政策規范等。可見,答辯人沒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和職責范圍,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綜上所述,答辯人既不是延崇高速公路的勘察設計單位,也不是建設管理單位,原告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駁回對被告的起訴。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證明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4號文件已經廢止;2、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網站的截圖。
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辯稱,一、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入被告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的合同關系,依據“合同相對性”的法律原則,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被答辯人不能向答辯人行使請求權。同時,答辯人也沒有任何侵害被答辯人財產權利的行為,被答辯人也未出示任何證據證實答辯人存在侵害被答辯人財產權利的行為,因此,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既沒有合同關系,也沒有侵害其財產權的事實,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明顯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二、答辯人的設計方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要求,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財產損失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延崇高速公路是2022年冬奧會北京到張家口賽區的重要通道,是交通運輸部第一批綠色公路建設典型示范工程和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品質示范工程,延崇高速公路于2016年12月27日經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通過《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017年3月31日,河北省發改委批復該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2017年4月28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關于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初步設計的批復》。2017年5月19日,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出具《關于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主線兩階段施工圖設計批復》。2017年5月,北京中安質環技術評價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安全預評價報告》。上述相關批復及報告均證實答辯人的設計方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要求,被答辯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答辯人的設計方案存在任何過錯,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財產損害賠償,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財產損害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無證據證明被答辯人存在過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河北省發改委《關于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3、河北省發改委《關于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初步設計的批復》。4、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延慶至崇禮高速公路××段主線兩階段施工圖設計批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及證據材料,本院認定如下,2005年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012年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在選礦廠西側0.6公里的東窯溝內投資建設“四等級”尾款庫,安全生產許可證從2016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2019年9月29日,赤城縣應急管理局出具情況說明,該尾礦庫已進行了安全評估,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018年修建延崇高速,原告在2019年下半年申請辦理年檢手續時,因尾礦庫1公里之內有延崇高速公路通過,原四等級尾礦庫已不符合國家安監總局“2016第54號”文件規定,相關主管部門告知原告必須投資改造升級為三等級庫才能換證,尾礦庫升級改造需要投入資金,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于2020年11月16日申請本院委托相關部門對“四級升三級所需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建設等)”進行評估,2020年12月24日,本院司法技術室出具《情況說明》,因“原告無法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無法承擔高額的鑒定費用,導致無法啟動鑒定程序”,并退回了原告的鑒定申請。
本案在審理期間,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申請,撤銷了對河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的起訴,本院已裁定予以準許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延崇籌建處、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賠償因侵權致使尾礦庫升級改造造成全部經濟損失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赤城縣隆盛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廣
人民陪審員劉業
人民陪審員田國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蕊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