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運德與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鄉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02行初101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運德訴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朱古洞鄉政府)、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驛城區政府)行政協議一案,由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審理。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運德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曉偉,被告朱古洞鄉政府委托代理人劉峰、黑連河,被告驛城區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自偉、鄭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朱古洞鄉政府與原告張運德簽訂《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為加快樂山景觀大道建設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駐馬店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等規定,對原告的房屋予以征收,支付原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停產停業補助共計710472元,(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
原告訴稱:2016年,因樂山景觀大道項目建設的需要,原告經營的豬場被劃入了征收范圍。同年10月18日,被告對原告的房屋丈量、統計,2018年4月16日對原告豬場賠償費用核算完后作出補償費用清單,由原告簽字確認,后雙方簽訂了《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補償款共計710472元,其中包括停產停業補助245676元。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完涉案協議約定的義務。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30萬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補償款410472元。但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未向原告依約履行自己的上述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向原告支付補償款共計人民幣410472元。
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征地公告書,證明被告區政府的職能部門驛城區國土資源局發布了關于區政府實施樂山景觀大道道路建設項目的公告,原告涉案土地在征收范圍內,區政府是房屋征收補償主體,朱古洞鄉政府是征收實施主體,原告及二被告主體適格,及對被征收土地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2、房屋丈量書,證明2016年10月18日,朱古洞鄉政府及征地拆遷部門工作人員對原告養殖場房屋、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摸底調查、測量、繪圖,制作的丈量書真實有效;3、營業執照、駐馬店市驛城區畜牧局出具的證明、朱古洞國土所證明、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基金專用票據,證明原告養殖場建房類型屬村莊建設用地,在2004年已經被告批準并收取管理費,養殖場證照齊全,系合法經營,依法應當賠償;4、《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及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證明被告與原告簽訂的補償協議真實有效,補償項目清楚;5、張運德興業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補償協議簽定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支付補償款30萬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朱古洞鄉政府辯稱,樂山景觀大道道路工程項目征收主體系區政府,朱古洞鄉政府是征收實施單位,朱古洞鄉政府未與原告簽訂《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更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張運德經營的養殖場占用土地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經審批,屬于違法建筑,不應予以補償,部分工作人員因拆遷工作被刑事處罰,對張運德部分補償系無效行為。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遞交的證據材料有:1、朱古洞鄉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證明;證明張運德在2016年以前所建的鋼架大倉和豬舍不符合朱古洞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政府并未對其進行規劃選址,張運德所建的鋼架大倉和豬舍用地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系違法建筑;2、朱古洞國土資源所情況說明,證明經查詢調閱相關材料,未查詢到張運德2016年前建的鋼架大倉、豬舍占用土地所辦理的用地手續,也未辦理任何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也未查詢到張運德養畜禽占用土地的任何備案手續,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相關制度,張運德所建的鋼架大倉、豬舍不受法律保護;3、駐馬店市驛城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和駐馬店市驛城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關于對朱古洞鄉老樂山景觀大道項目征地及房屋附著物拆遷補償預算匯總情況的評審報告,證明朱古洞鄉老樂山景觀大道征地及房屋附著物拆遷補償預算匯總中并不涉及土地報征費、垃圾清運費、停產停業補助費。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若干問題的規定》,證明被告朱古洞鄉政府的職權和適用法律正確。
被告驛城區政府辯稱:驛城區政府不是適格被告,原告起訴驛城區政府屬被訴主體錯誤,請求駁回原告對驛城區政府的起訴。未遞交證據材料。
經過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朱古洞鄉政府遞交的朱古洞鄉政府證明和朱古洞國土所情況說明真實性、證明目的均有異議,出具時間在訴訟期間,且與國土資源所2016年12月21日出具的證明相背,應以2016年出具證明為準;對預審評審報告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報告沒有停產停業補償,與法律規定相違背。被告驛城區政府對朱古洞鄉政府提交的證據無異議。被告朱古洞鄉政府認為原告遞交的營業執照、基金收費票據與本案無關;畜牧局證明是復印件,不能證明原告補償協議合法性;房屋丈量書、補償費用清單及協議均無被告工作人員簽字及蓋章,不能證明協議真實性;銀行清單證明付款單位不是本案被告,征地主體是驛城區政府,被告朱古洞鄉政府撤銷補償協議正確。被告驛城區政府對原告提交的《征地告知書》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驛城區政府是合格被告。本案綜合審查認為,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證據材料,內容真實,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綜合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運德在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柴坡村柴一隊建立張運德養殖場,占地類型為村莊建設用地。2009年11月在驛城區畜牧局辦理養殖場備案手續,取得《養殖代碼證》。2016年7月8日駐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驛城分局向其頒發了營業執照,記載: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張運德,經營范圍為生豬養殖、銷售,登記狀態為存續。2016年10月,因樂山景觀大道道路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原告張運德經營的驛城區張運德養殖場被劃入了征收范圍,該項目征收主體是被告驛城區政府,征收實施單位是被告朱古洞鄉政府。2016年10月18日,被告對原告豬場進行丈量統計。2018年4月16日,被告對原告的豬場賠償費用核算完畢后作出補償費用清單,由原告簽字確認后,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樂山景觀大道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朱古洞鄉政府向張運德支付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款198678元,附屬物補償款266117.5元,停產停業補助245676元,共計710472元。涉案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完協議約定的義務,將房屋騰空并交付給被告,被告將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2018年6月1日,銅山大道征地拆遷驛城區朱古洞鄉段工程安置工作指揮部向原告支付豬廠拆遷補償款300000元,被告還應原告支付補償款410472元,但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未向原告依約履行上述義務。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上述拖欠款項,被告收到原告起訴書之后,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通知》,將涉案協議撤銷,并限原告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內把原支付的相關補償款退回鄉政府三資賬戶。原告不服該通知,又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做出的《關于撤銷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與柴坡村一組張運德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通知》。本院已對此案先行作出判決,撤銷該通知。
另查明,2018年5月9日,銅山大道征地拆遷驛城區朱古洞鄉段工程安置工作指揮部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償款57886.6元。2019年9月11日,該指揮部向原告支付附屬物補償款共33603元,另支付樹木補償款2030元。上述款項不包含在原告與朱古洞鄉政府簽訂的《樂山景觀大道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內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張運德支付補償欠款人民幣410472元。
二、駁回原告張運德對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駐馬店市驛城區朱古洞鄉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接到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賈紅
審判員耿梅紅
人民陪審員王中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盧布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