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祥芝與亳州建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602民初2149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篩子市街18巷2戶。身份證號。
原告連祥芝與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第三人亳州市榮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興公司)、王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5503號民事判決。被告建工公司不服該判決,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皖16民終11號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9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連祥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被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濤、張大坤,第三人榮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秀芳,第三人王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連祥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混凝土款1187813元、計算至起訴之日的逾期付款損失13500元,起訴之后的逾期付款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為基礎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因承建亳州現代國際物流中心項目需要,與第三人榮興公司達成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后經結算,截止2016年5月3日被告共欠榮興公司貨款1187813元未付。因榮興公司多次向原告借款未還,經催要,榮興公司表示無力償還。2016年6月19日,榮興公司與原告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將榮興公司對被告享有的債權轉讓給了原告,榮興公司亦通知了被告債權轉讓的事實。原告后來持債權轉讓協議向被告主張支付欠款,被告不予理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建工公司辯稱,第三人榮興公司向被告供應混凝土,被告拖欠第三人榮興公司的混凝土款已于2016年5月13日支付完畢,并向被告出具了收據,原告與第三人的債權轉讓協議,被告并不知情,也沒有通知被告,也不知道原告與第三人榮興公司之間的借款的真實性及借款何時到期。綜上,被告不拖欠第三人榮興公司的混凝土款,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榮興公司述稱,1、本公司不欠建工公司借款,對建工公司沒有債務。2、本公司沒有收到任何債權轉讓的通知,原一審、二審中,被告建工公司沒有主張過債權轉讓,也沒有舉證有債權轉讓的存在。3、崔正峰與王斌的借款是否真實本公司不知情,本公司也沒有收到過該筆借款。4、就代理人對建工公司了解建工公司對付款是不接受收據的。
第三人王斌述稱,今天崔正峰沒有到庭,問題都在崔正峰身上。崔正峰從第三人王斌處分好幾次借了300萬元。第三人王斌通過崔正峰購買混凝土,與榮興公司沒有實際聯系,不清楚榮興公司的法人、經理。亳州建工的項目,第三人王斌弟弟的王振敬是項目經理,第三人王斌是投資人,崔正峰欠第三人王斌的錢,第三人王斌用他的混凝土,最后榮興公司不能生產混凝土了,然后第三人王斌又從其他廠里購買混凝土,然后與崔正峰核對混凝土款,然后崔正峰打了收條,第三人王斌和原告沒有經濟來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所舉其身份證、被告的營業執照、供貨合同及對賬單,被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一、原告連祥芝所舉第三人的收據、債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及應付款明細賬,系第三人榮興公司向原告借款,雙方系借貸關系,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所舉送貨單,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所舉照片,系被告公司所在地,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所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被告也予以否認,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二、被告建工公司所舉收據、借條及匯款憑證,能夠相互印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1日,被告因承建亳州現代國際物流中心項目需要,與第三人榮興公司達成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后經結算,截止2016年5月10日被告共欠第三人榮興公司貨款1187813元。第三人榮興公司多次向原告借款未還,經催要,榮興公司表示無力償還。2016年6月19日,榮興公司與原告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將榮興公司對被告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2016年6月20日,榮興公司與原告達成補充協議,約定“榮興公司將其對建工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連祥芝的同時,亦將榮興公司根據混凝土供貨合同享有的要求建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的權利一并轉讓給連祥芝”。崔正峰在原一審中作為第三人榮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參與了訴訟,對被告所提供的收據予以認可,并認可錢已經匯入其賬戶內并轉到第三人榮興公司賬戶內。崔正峰從第三人王斌處借款,第三人王斌系該項目的投資人。第三人榮興公司認可崔正峰系其原法人。2016年5月13日,崔正峰向被告提供收據一份,載明:交款單位為亳州建工,金額為139.4萬元,并注明商砼款,該收據加蓋有“亳州市榮興建材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連祥芝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612元,由原告連祥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文禮
人民陪審員崔鈺婷
人民陪審員郭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汪昆侖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