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然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群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5民初10328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信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然公司)與被告北京群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獨任制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信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翠艷,被告群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圣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信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群成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金額共計13167.71元;2.群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13167.71元為基數,從逾期付款之日(2018年3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暫算至2020年5月20日,逾期付款損失共計2043元,此后如每月按30日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每月(以30天計)增加78元;3.群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信然公司與群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簽訂了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信然公司向群成公司提供恒大翡翠華庭工地的北京恒大翡翠華庭項目新售樓處精裝修工程精裝修范圍內的所有硬包與軟包工程。群成公司應向信然公司支付合同價款13167.71元。信然公司依約履行了義務,相關項目早已竣工,群成公司尚未支付13167.71元工程款。群成公司應支付工程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給信然公司造成的損失。
群成公司辯稱,對訴訟請求第一項沒有異議,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且工程驗收時間是2018年5月29日,利息應自2018年5月30日開始計算。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群成公司原名稱為北京群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變更為現名稱。
2018年3月18日,群成公司(發包方)與信然公司(承包方)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北京恒大翡翠華庭項目新售樓處精裝修工程,工程地點為北京市大興區義和莊地鐵站向北約200米恒大翡翠華庭工地,承包范圍為精裝修范圍內的所有硬包與軟包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造價為13167.71元;工程定于2018年3月20日開工,于2018年3月26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6天;發包方項目經理姓名為任小鋒;發包方按以下約定分1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撥付工程款時間:竣工驗收;占合同承包造價百分比:100%;金額:13167.71元;質保金:無。該工程于2018年3月12日開工,于2018年5月29日驗收
判決結果
一、北京群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信然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3167.71元及利息(以13167.71元工程欠款為基數,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13167.71元工程欠款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北京信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元,由北京群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付瑜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