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德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3126民初725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南省古丈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嵩山、被告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期以上LPR計算,起算日為2017年1月1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實現債權而支出的10000元律師代理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配電安裝工程”《電氣安裝合同》,合同價款為750000元,原告已如約保質履行完合同義務。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工程款337500元,并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發送《工程款支付承諾書》后支付了第二筆工程款152500元,共計支付給原告該工程款490000元,拖欠原告260000元工程款至今,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為維護原告的正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為被告施工的配電安裝工程沒有按設計要求進行,造成被告損失400000元。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260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原告造成的損失。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簽訂《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配電安裝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包安裝被告的10KV高壓配電安裝工程。2017年3月24日,被告正在運行的生產設備突然斷電,是由于原告沒有按設計要求整根鋪設電纜,沒有用套管保護電纜,使電纜長期裸露在外,日曬雨淋導致中間接頭處絕緣受潮短路擊穿,造成停電(因為該電纜埋設在地下,以至工程驗收時沒能發現質量問題)。為了盡快通電恢復生產,被告當即請縣電力公司檢測維修配電線路,直接支出(包括檢測費、材料和工時作業費等)近80000元;由于停電八天無法生產供應客戶訂單的產品,被告間接損失(包括變壓器基本費用、銷售利潤)約320000元。2017年4月3日,被告就電纜短路擊穿造成停電損失相關事宜發文《關于配電安裝工程質量問題的函》(隆辦字[2017]04號)給原告,擬與原告協商解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忠將函送到原告公司,并與原告公司人員商討處理辦法,擬以尚未支付的260000元工程款彌補停電損失,再由原告適當另支付部分補償款給被告。但時值今日,原告沒有任何答復,被告也就視同原告默認了被告的處理方案。2017年下半年,被告因資金等方面的原因被迫停工,至目前尚未復工,追討原告支付補償款事宜相應擱置下來。二、本案原告對此所主張的權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案中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已超過三年時間,原告對其所主張的權利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主張現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訴求在此三年期間中斷過。所以事實上被告于2017年4月將未支付的工程款彌補停電損失后,就不再欠原告的工程款,對此原告也拿不出其證據,來證明中斷的事實。據此,原告為其主張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訴求已超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支持被告向原告討要停電損失余款140000元(400000元-260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
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提交了《關于配電安裝工程質量問題的函》以及電纜施工照片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安裝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異議,且被告未提出反訴,故本院對該部分證據不予認證。
根據在案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2014年5月20日,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電氣安裝合同》,由原告承包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配電安裝工程,雙方約定:一、工程承包內容:1、采購安裝10KV高壓開關柜1臺,高壓10KV斷路器分段柜1臺,電度表柜1臺,10KV線路保護柜1臺,考核表計1套;2、高壓開關柜調試8臺,電容器柜調試4臺,10KV電力變壓器調試(500KVA)2臺,10KV電纜調試YJV22-3*185(2回),電纜實驗4回;3、電纜溝開挖,敷設高壓電纜YJV22-3*185/300米,敷設控制電纜VV0.6/1K×6、300米;4、站內高壓柜基礎制作;5、高壓電纜頭制作2個。二、工程承包方式:工程承包范圍內的設備采購、安裝施工、設備試驗并出具試驗報告。三、工程計劃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4年5月20日,計劃竣工日期2014年7月20日。四、建設質量及設備質量:1、工程建設質量必須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及國家的其它技術規范和規定執行;2、工程所用材料及設備等應滿足設計要求,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本價格不含工程預算外費用,如工程量發生變更甲方按照增加的工程量的預算價格向乙方增補工程材料采購費用及安裝費用。本工程合同總價款為:750000元。六、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支付工程總造價的45%(337500元),主設備進場后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0%(225000元),剩余工程總造價的25%(187500元)于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清,如不能按時付款,將停工施工。七、雙方職責:甲方職責:1、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項,如未按要求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程延期由甲方負責;2、工程協調及工程所需的征地費用及青苗賠償費用,如甲方不能及時協調處理造成的工程延期由甲方負責;3、參與施工現場施工監理及安全督查;4、參與竣工驗收,對乙方施工進行質量監督;乙方職責:1、按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2、無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由于停電計劃審批時間及天氣、施工環境及條件、工程款不到位等),應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3、負責辦理工程承包范圍內的竣工資料;4、乙方對本合同范圍內的施工人員及設備安全全權負責;5、乙方對工程承包范圍內的設備保修一年。八、合同生效與終止:合同生效,工程首付款到賬后生效;合同訂立時間,2014年5月20日;合同訂立地點,湖南省吉首市。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后本合同終止。九、解決糾紛的方式: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如有爭議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簽字并蓋章予以確認。
2014年5月26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7500元。之后,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6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配電安裝工程款支付承諾書,稱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7月20日竣工驗收合格,應支付合同總價款7500000元,因被告公司資金困難,截止2016年7月6日僅支付原告工程款337500元,余款412500元尚未支付,并承諾余款412500元分三期付款,其中于2016年7月7日前支付152500元,于2016年11月1日前支付130000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000元。
2016年7月7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5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啟圖
審判員袁菡
人民陪審員李黎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溢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