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香與周桂震、張瑞芳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84民初2202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新樂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福香與被告周桂震、張瑞芳、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福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桂震、張瑞芳、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福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972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周桂震和張瑞芳系夫妻關系,2015年8月26日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00000元,被告周桂震擔保,約定利息月息3分,利息支付到2016年8月26日,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欠息63萬元,2019年2月22日被告周桂震、張瑞芳就欠息部分向原告出具借款條。2015年9月14日被告張瑞芳向原告借款30萬元,被告周桂震、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擔保,約定利息月息3分,利息支付到2015年12月13日,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欠息342000元,2019年2月27日被告周桂震、張瑞芳就欠息部分向原告出具借款條,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桂震、張瑞芳、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送達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與原告安福香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借款金額700000元,借期3個月,2015年11月25日前償還,逾期按日6‰給付違約金。被告周桂震在借款合同上作為擔保人簽字并捺印,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安福香于2015年8月26日向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震以銀行轉賬方式給付230000元,2015年9月1日轉賬400000元,兩筆共計630000元,利息按月率3%計算支付到2016年8月26日共計252000元。2019年2月22日,原告與周桂震、張瑞芳對上述借款的利息進行結算,被告周桂震及張瑞芳以借條方式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欠付利息數額為630000元。
2015年9月14日被告張瑞芳與原告安福香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借款金額300000元,借期三個月,2015年12月13日前償還,逾期按日6‰給付違約金,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周桂震在借款合同作為擔保人蓋章并由周桂震簽字。2015年9月14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付周桂震260000元。2019年2月13日,原告與被告周桂震、張瑞芳對該筆借款的利息進行結算,被告周桂震及張瑞芳以借條方式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欠付利息數額為342000元。
2015年8月26日,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用新樂市長壽路南側房產對原告設定抵押,他項權人為本案原告安福香,房屋所有權證號0150000086,他項權證號為新房他證字第××號。
審理過程中,原告安福香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張瑞芳名下長壽路4號玩具廠朝東一層南一戶(新樂市房權證市區字第××號)以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北環路北側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冀0184民初220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張瑞芳名下長壽路4號玩具廠朝東一層南一戶房產,證書編號為新樂市房權證市區字第××號,查封期限為三年。2020年8月7日,原告安福香向本院申請放棄對河北周天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北環路北側土地使用權的查封。
以上事實有借條、轉賬記錄、他項權證書、庭審筆錄等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福香借款本金604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時止);被告周桂震、張瑞芳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張瑞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福香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時止),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公司、周桂震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5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7550元,由被告河北周天電器有限公司負擔19285元,由被告張瑞芳負擔82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河北省新樂市。郵編:050700.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上訴案件受理費22550元,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劉芳
人民陪審員徐素敏
人民陪審員王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馬惠敏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