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李勇劍、李阿木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浙0111執46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與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494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支付原告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款項1061850.64元及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的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蔡群樂名下有車牌號為浙AE××××小車一輛,本院已登記查封,并采取公安布控措施,暫未布控到案,李勇劍名下有車牌號為浙A5××××二輪摩托車一輛,無處置價值,另被執行人蔡群樂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富陽區××街道××村××號××室房產一處,該房產已由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處置中,本院已向該院郵寄送達參與分配函,此外各被執行人名下無相應財產登記信息。截至2020年3月16日,本案暫未執行到位案款?,F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橋支行。其已簽字確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李勇劍、李阿木、蔡群樂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浙0111執464號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羊路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董燁菲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