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92執223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993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深圳市英威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56000元,支付違約金(以欠付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費4017元,承擔本案執行費5370元。2021年1月11日,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送達
立案執行后,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逾期,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
(二)網絡查控
立案執行后,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管理部門發出查詢通知,調查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
(三)司法懲戒
本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四)傳統調查及財產控制
經查明,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
另查明,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車輛。
還查明,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岳陽市屈原管理區營田鎮尚林村的不動產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中無法處置。
鑒于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按照申請執行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依法向其郵寄送達了《案件財產調查情況告知書》,將本院的財產調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993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岳陽市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應繼續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993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五年內,本院將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新的財產線索且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本院將依法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吳新莉
審判員吳晶
審判員焦質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冀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