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92執異30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與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中,宏宇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中止(2020)鄂0192執2859號執行裁定書的執行,并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宏宇公司稱,(2018)鄂0192民初507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律規定,已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標的為80070元,但法院凍結了異議人112996元的銀行存款,屬于超標的凍結;異議人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也沒有不履行生效判決。因此,為維護異議人合法權益,請求中止(2020)鄂0192執2859號執行裁定書的執行,并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
本院查明,天和公司與大力公司、宏宇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507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判定:“......一、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損失8007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5003元,鑒定費30000元,由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3648元,由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負擔31355元。......”大力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鄂01民終651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大力公司和宏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天和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大力公司和宏宇公司支付損失80070元、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共計31355元、執行費1571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鄂0192執2859號執行裁定書凍結宏宇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存款112996元,并于2020年12月3日向宏宇公司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郵寄地址為隨州市曾都經濟開發區交通大道1089號,郵單編號為EMS1022120624994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吳新莉
審判員李志濤
審判員焦質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鳳仙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