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創新經濟走廊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民終8616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重慶創新經濟走廊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1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被上訴人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學軍到庭參加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創新經濟走廊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本案訴訟費由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未認定《關于防范化解地方性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中發【2018】27號)文系政策不可抗力錯誤;一審判令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對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給予相關補償錯誤;一審判令創新經濟走廊公司補償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投標保證金資金占用利息損失631111元錯誤;一審確認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向案涉工程項目部工作人員發放工資及認定從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期間共向項目部人員發放工資無事實依據。
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共同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創新經濟走廊公司賠償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損失2771886.21元;2.本案訴訟費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創新經濟走廊公司作為招標人發布招標文件,為“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投融資項目”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項目位于重慶市渝北區玉峰山鎮,項目估算總投資約為60億元,工程所需資金來自招標人自籌、社會融資等。本項目采用“建設—委托經營—股權回購”投融資建設的模式。創新經濟走廊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社會投資方。社會投資方可由“施工單位”或“施工單位+資金方”構成。社會投資方確定后,創新經濟走廊公司與社會投資方共同出資組建項目公司,依法進行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項目的融資、建設及運營。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聯合體投標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組成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牽頭單位必須為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其中聯合體成員中施工方僅為1家,資金方不超過2家。投標人應向重慶聯合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聯交所)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匯入投標保證金4000萬元。招標人應在約定時間內和中標人簽訂合同,并同時書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市交易中心應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現金部分1億元(銀行轉賬或電匯);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部分1億元;如果中標人未能按規定要求提交履約擔保,則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履約保證金的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每完成1.135億元產值,退還履約保證金1000萬元,退還順序為先現金后保函。所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退還剩余部分。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45日內,應提交金融機構針對本項目有效的授信審批書(額度不低于18億元),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應履約擔保后,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投融建協議。招標文件《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投融資項目投融建協議》中載明,甲方(指創新經濟走廊公司)負責項目前期設計、勘察等準備工作,包括立項、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備案,并委托相關咨詢單位進行工作。招標文件《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投融資項目合作合同》中載明,因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會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可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協議解除,乙方(指投資人為投融資、建設、移交等而在重慶市主城區登記注冊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項目公司)必須按照甲方(指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合理要求事項、內容、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辦理完畢項目移交、撤場等事宜。如果本協議提前解除,則自任何一方發出解除通知起,至雙方商定的提前解除日止,雙方應繼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上述招標文件發布后,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組成聯合體,參與案涉項目投標。2018年8月1日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被明確為中標人。2018年8月2日,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向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發出中標通知書。2018年11月7日,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向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發函,以案涉項目可能屬于中共中央、國務院禁止實施范疇為由,決定暫緩實施該項目。2019年4月29日,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向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發函解除雙方之間所形成的合同關系。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案涉合同已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
另查明:
1.2018年7月23日,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按招標文件要求向重慶聯交所指定賬戶匯入投標保證金4000萬元。重慶聯交所于2018年12月12日退還了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上述保證金。同時,支付了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資金占用利息55222元。
2.為滿足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授信要求,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向重慶三峽銀行申請授信18億元。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與重慶三峽銀行簽署的《融資承諾協議約定》,所融資金系用信主體用于建設“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項目。融資承諾函有效期半年,過期未申請用信融資承諾函失效,已經收取的融資服務費不退還。2018年8月31日,重慶三峽銀行通過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授信申請,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為此向重慶三峽銀行支付了融資服務費50萬元。3.根據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申請,招商銀行重慶分行于2018年8月29日向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出具《履約保函》,愿意為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就案涉項目向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于2018年9月6日向招商銀行重慶分行支付了第一季度的履約保函手續費5萬元。
4.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中標后,為實施該項目,于2018年8月3日成立“長江航道局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投融資項目經理部”開展了部分前期勘察、設計等準備工作。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間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共向項目部人員發放工資562355元。
5.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為證明因前述項目部臨時辦公需要,租賃了房屋,向一審法院舉示了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與案外人徐春梅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租賃徐春梅位于重慶市北部新區房屋,建筑面積80.17平方米,房屋租賃期限暫定半年,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創新經濟走廊公司質證認為,因所租賃的房屋與項目所在地相距較遠,該房屋是否用于案涉工程無法確認。合同簽訂后,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向徐春梅一次性支付了房屋租金15600元。
6.為完成案涉項目N7地塊前期清表工作,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與云南裕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施工合同,由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將上述清表工程發包給云南裕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向云南裕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6404元。
7.2018年9月12日,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與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廣聯達年費制服務合同》,由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許可期限期限內(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允許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使用上述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軟件產品、系統服務。2018年9月18日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向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支付服務費24800元。
庭審中,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明確其主張的損失包括:1.400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資金占用損失631111.11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從2018年7月23日計算至2018年12月12日,已扣除投標保證中心支付的資金利息55222.22元);2.向重慶三峽銀行支付的50萬元融資服務費、向招商銀行支付的5萬元履約保函服務費;3.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間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為案涉項目部所支付的人工工資1919604元;4.N7地塊清表費用66404.1元;5.項目部租賃臨時辦公室費用15600元;6.項目部采購系統軟件支付的24800元服務費。
一審法院認為,投標系投標人希望和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為招標人作出的承諾,中標通知書發出即承諾生效。本案中,創新經濟走廊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確認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為案涉項目中標人,并向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因招標文件已經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后,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創新經濟走廊公司之間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生效。因雙方一致認可雙方合同關系已于2019年4月29日起解除,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是否承擔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損失,如需承擔,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損失如何認定。對此,一審法院評述如下:
根據查明的事實,創新經濟走廊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發函解除案涉合同關系,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亦同意解除,表明雙方已就合同解除達成合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因政策原因,導致合同履行的基礎發生變化,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亦予同意,屬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關系,合同解除的原因雖然不能歸結于其中任何一方,但鑒于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系案涉項目的招標人,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參與投標并在中標后為履行合同所作的系列準備均是源于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的招標及確認并通知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中標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該條所確立的公平原則,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理應對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因投標及在合同解除前因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產生的合理成本予以補償。結合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應予補償的具體項目及金額認定如下:(1)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于2018年7月23日向聯交所支付了投標保證金4000萬元,聯交所于2018年12月12日退還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保證金4000萬元。上述款項脫離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占有時間達142天,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共產生資金占用利息686333元(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數,下同),扣除聯交所支付的利息55222元,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實際產生的投標保證金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為631111元。雖然投標保證金并非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收取,但系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按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發布的招標文件要求向重慶聯交所支付,是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因投標產生的直接損失,該損失應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承擔。創新經濟走廊公司以其未實際收取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投標保證金為由,認為其不應承擔該項損失的意見不能成立。(2)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為獲得重慶三峽銀行18億元授信,向該行所支付的50萬元融資服務費及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向招商銀行支付的5萬元保函服務費,均系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為滿足招標文件所確定的授信或履約保函擔保要求而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承擔;(3)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將案涉項目N7地塊前期清表勞務施工發包給云南裕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向該公司支付的勞務款66404元是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基于對合同能夠履行的信賴,為準備履行合同而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承擔。(4)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中標后組建了工程項目部,且按合同要求開展了前期測繪、平場等工作,為此必然產生相應的人工工資,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應對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支出的人工工資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相應補償。因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最早于2018年11月7日就已向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發出了暫緩實施項目的函,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接到該函后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發函后所產生的人工工資不應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承擔。根據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舉示的《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投融資項目人員工資匯總表》、銀行交易流水統計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共向項目部人員發放人工工資562355元。考慮到在2018年11月7日創新經濟走廊公司發函前前案涉合同項目尚未正式啟動,項目部成立后亦僅開展了少量前期測繪、平場等工作,故所產生的人工工資不可能全部基于案涉項目。一審法院據此酌情確定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對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間項目部人工工資按50%予以補償,金額為281178元(562355元×50%)。此外,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主張的損失中還包含為項目部采購系統軟件而支付的軟件服務費24800元及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為項目部臨時租用辦公場所支出的房屋租金15600元,但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分別與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案外人徐春梅就軟件、系統服務及房屋租賃等簽訂了相關合同,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按合同約定向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支付了服務費24800元、向徐春梅支付了房屋租賃費15600元,但上述費用的產生是否與本案具有關聯,無相應證據證實。對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主張的上述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創新經濟走廊公司應補償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各項損失共計1528693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重慶創新經濟走廊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補償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損失共計1528693元;二、駁回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980元,由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負擔12998元,由重慶創新經濟走廊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5982元。”
二審中,創新經濟走廊公司舉示2018年11月7日郵寄給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的暫緩涉案項目的函件,擬證明該公司及時給對方發函,對方收到后應當及時辦理履約保證金和投標保證金的退還,但對方未提供銀行賬戶給創新經濟走廊公司。
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質證稱,對函件真實性認可,函件尾部的簽字人員是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的工作人員,但認為該函件不屬于新證據,即使真實,也不能達到對方的證明目的。另外,函件說的暫緩,而不是解除合同,保證金是交給的重慶聯合交易所,應當由創新經濟走廊公司通知交易所退還我方。創新經濟走廊公司2019年4月29日才向我方發函要求解除合同關系,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也同意。
本院認為,鑒于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認可函件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二審查明,2018年11月7日,創新經濟走廊公司向長江航道局、長江重慶航道工程局發送《關于暫緩前沿科技城智能制造基地投融資項目的函》。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558.24元,由重慶創新經濟走廊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婭梅
審判員趙文建
審判員劉家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莉
書記員陳宇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