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梅羅昌英等與袁永鵬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4民初6981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與被告袁永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開州支公司)、重慶市開州區華蘭生物單采血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涪陵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鄢毅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周鈺春死亡造成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758780元、喪葬費44856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3600元、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7719元、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住宿費4500元、財產損失4000元,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前述損失由人保開州支公司、平安涪陵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各賠償原告112000元,不足部分由渝FX小型普通客車承擔40%的責任比例,由渝FX小型普通客車承擔30%的責任比例,還有不足部分由袁永鵬、華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事實及理由:周鈺春系周勇和羅昌英的親生子李春梅系周鈺春的繼母。周勇和羅昌英于2014年1月10日離婚周勇和李春梅于2015年8月12日結婚。周勇和羅昌英離婚后,周鈺春跟隨周勇生活。2020年7月6日10時25分許,周鈺春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且懸掛號牌為“L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開州區長沙鎮往趙家街道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開州區趙長路8公里200米路段時,遇周治妮持證駕駛渝FX小型普通客車由長沙鎮往趙家街道方向行駛,袁永鵬持證駕駛渝FX小型普通客車由趙家街道往長沙鎮方向相對行駛。因周鈺春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周治妮駕駛機動車越過道路中心線會車,袁永鵬駕駛機動車會車時未減速確保安全,致周鈺春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尾隨碰撞周治妮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倒地后被袁永鵬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碾壓,造成周鈺春當場死亡及三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開州區公安局認定,周鈺春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袁永鵬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治妮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袁永鵬駕駛的渝FX小型普通客車在人保開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周治妮因履行職務駕駛的華蘭公司所有的渝FX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涪陵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認為周鈺春只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渝FX小型普通客車應承擔30%的責任,渝FX小型普通客車應承擔40%的責任。
被告袁永鵬辯稱,袁永鵬愿意依法賠償,袁永鵬墊付了喪葬費4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袁永鵬是FX車輛的車主,該車在人保開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有不計免賠率。其他事項同意人保開州支公司的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保開州支公司辯稱,對本案事實部分無異議。袁永鵬所有的渝FX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周鈺春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袁永鵬和周治妮分別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沒有任何一方對責任劃分提出復議,因此我公司對此無異議。原告關于各方當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劃分均是口頭陳述而沒有任何證據佐證。周鈺春無證駕駛、車輛存在故障、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是事故主因。我公司愿意按照保險規定進行賠付,但不應當承擔訴訟費。我公司認為渝FX車輛應當承擔20%的責任,我公司只承擔10%的責任,原告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異議;精神撫慰金我公司愿意和平安涪陵支公司各自承擔750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認可3000至4000元;財產損失沒有定損不予認可。
被告華蘭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無異議,渝FX車輛的駕駛員周治妮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由我公司對外承擔責任。我公司對周治妮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有異議,周治妮在駕駛過程中發現前車停車上下客,此時越過中心線超車不違反交通規則,鑒定報告也顯示渝FX車輛沒有任何故障,因此周治妮不應當承擔事故責任,我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周鈺春承擔事故主責,因此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處理事故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應當由周鈺春的所有親屬一并處理。
被告平安涪陵支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但是周鈺春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碰撞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周鈺春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渝FX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率,我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承擔訴訟費。我公司只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15%的賠償責任,我公司同意與人保開州支公司共同承擔30%的賠償比例。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標準應當按照城鎮非私營單位6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周鈺春存在重大過錯,不應當主張精神撫慰金;處理事故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根據證據酌情認定;財產損失沒有修理費發票等證據佐證,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6日10時25分許,周鈺春(公民身份號碼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且懸掛號牌為“L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開州區長沙鎮往趙家街道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開州區趙長路8公里200米路段時,遇周治妮持證駕駛渝FX小型普通客車由長沙鎮往趙家街道方向行駛,袁永鵬持證駕駛渝FX小型普通客車由趙家街道往長沙鎮方向相對行駛。因周鈺春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周治妮駕駛機動車越過道路中心線會車,袁永鵬駕駛機動車會車時未減速確保安全,致周鈺春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尾隨碰撞周治妮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倒地后被袁永鵬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碾壓,造成周鈺春當場死亡及三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開州區公安局認定,周鈺春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袁永鵬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周治妮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袁永鵬向周鈺春父親周勇墊付了40000元。
另查明:袁永鵬所有的渝FX小型普通客車在人保開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周治妮系華蘭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在執行華蘭公司任務),其駕駛的渝FX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系華蘭公司,該車在平安涪陵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率。
還查明:周鈺春系周勇和羅昌英的婚生子周勇和羅昌英于2014年1月10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協議婚生子周鈺春由周勇撫養。周勇和李春梅于2015年8月12日登記結婚,周鈺春此后跟隨周勇和李春梅生活。周鈺春生前于2011年11月1日登記戶口戶別為城鎮居民家庭戶口。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身份信息,營業執照,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死亡注銷戶口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收條等證據在卷佐證。前述證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符合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并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共計賠償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228127.2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共計賠償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228127.20元;
三、駁回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負擔1431元,由被告袁永鵬負擔477元,由被告重慶市開州區華蘭生物單采血漿有限公司負擔477元。
支付時,摒除被告袁永鵬墊付的4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費負擔情況,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188604.20元,直接支付給被告袁永鵬39523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228127.20元。被告重慶市開州區華蘭生物單采血漿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周勇、李春梅、羅昌英4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鄢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吳章林
書記員李路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