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佛山偉全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增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一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113執855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佛山偉全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全建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增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增泉公司)、中鐵十一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第六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蘇0113民初495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佛山全建公司同以青島增泉公司、中鐵第六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律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佛山全建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以被執行人中鐵第六公司在本院立案之前已履行完畢為由,要求撤回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同時提供付款憑證兩份,載明被執行人中鐵第六公司分別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7日向申請執行人匯款總計1843586.12元。
上述事實,有民事判決書、撤回執行申請書、付款憑證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蘇0113執855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長陳猛
執行員周峰
執行員胡曉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蔣海暢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