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高等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與浙江宏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1024民初4681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仙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工公司)與被告浙江宏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順公司)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根據被告宏順公司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委托司法鑒定,因被告宏順公司未交納鑒定費用,于1月30日終止鑒定。本案于2021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應訴,證人吳某出庭陳述。本案經多次調解無果,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交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8841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46771.36元(違約金以本金218415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03%自2019年6月28日起計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本金188415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03%自2020年1月23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朱溪鎮大洪至下塘(楊豐山)公路提升工程瀝青施工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暫估總價約為303萬元,實際總價據實結算。雙方約定工程款在瀝青施工結束后二個月內一次性支付,并約定了逾期付款時,被告需承擔0.03%日利率違約金。2019年4月28日施工結束后,原被告雙方經決算,確認涉案工程總價為2184150元。經原告催討,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30萬元,原告起訴后,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了100萬元,尚余884150元未付。因此,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41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29039.51元(以本金218415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03%自2019年6月28日起計算至2020年1月22日為136290.96元,以本金188415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03%自2020年1月23日計算至2020年12月29日為192748.55元,其余以欠付工程款本金為基數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日利率0.03%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被告宏順公司辯稱:1、施工合同不存在,被告根本沒有與原告簽訂過書面的合同,也沒有委托他人簽訂合同。合同上的蓋章與被告公司的章不一致,簽字人“吳懂輝”與被告工程現場負責的吳某名字并不相同,也不是吳某簽字的。2、原、被告之間存在口頭的施工合同,被告也確有瀝青工程轉包給原告,工程款合計2184150元屬實,被告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尚余80多萬元屬實。3、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也沒有進行過結算,支付工程款的時間也沒有約定,即使要計算逾期利息,也應當從起訴之日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原告主張從2019年6月28日起計算沒有依據。4、即使按照原告提供的合同,根據合同條款約定,原告應當提供增值稅發票后被告再支付工程款,原告沒有按時提供增值稅發票,存在先行違約行為。5、工程質保問題也應當予以考慮。
針對被告宏順公司的答辯,原告交工公司補充陳述:1、被告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司法鑒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對合同真實性應當予以認定。雖然楊某未向原告出具授權書,但根據當庭核實,楊某與張某也是熟悉的。原告將合同交給張某后,張某也將蓋有原告公司公章的合同交還給原告。且被告之后陸續付款,原告有理由相信這個合同是由被告簽字認可的,或者說被告付款的行為是一個追認行為。2、既然合同有效,違約金條款也應當遵守。瀝青施工早已結束,付款條件已經成就,被告應當及時全額付款。被告闡述的原告應當開具發票并不是付款的前提條件,而是付款的附隨義務。3、被告所說的質量問題,如果確是原告施工導致的質量問題,原告也是愿意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0日,原告交工公司的臺金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經理部(乙方)與被告宏順公司(甲方)簽訂了合同編號為TZTJ-收-2019-××《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施工的地點、范圍是朱溪鎮大洪至下塘(楊豐山),施工內容是朱溪鎮大洪至下塘(楊豐山)公路提升工程;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總價約為303萬元,實際合同總價根據乙方實際完成,由相關技術人員、業主核準的數量,按本合同后附清單所列固定單價進行計算,并結合本合同其他條款進行結算支付;本合同全部工程內容應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工,如遇連續雨天較多等無法抗拒因素,工期將順延;在工程缺陷期內,在施工路段出現路面破壞,如屬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進行維修,如屬于路基或基層原因造成的,由相應責任人維修;工程結算根據乙方實際完成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核準的數量,按本合同所列固定單價進行結算,工程款在瀝青施工結束后二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若延時還未支付相關工程款,自瀝青施工結束后2個月起,甲方將按照0.03%日利率支付給乙方,在結算工程款時乙方須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正式稅務發票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并于2019年4月19日完成瀝青施工。2019年4月28日經結算,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為2184150元。2020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開具3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開具1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1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開具88415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1月23日,被告宏順公司向原告交工公司支付30萬元,2020年12月30日支付100萬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被告宏順公司尚應支付原告交工公司工程款88415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329039.51元[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為136290.96元(2184150元*0.03%*208),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為192748.55元(1884150元*0.03%*341)]。
上述事實,有工程施工合同、決算單、增值稅發票、客戶回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被告浙江宏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工程款88415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截至2020年12月29日為329039.51元,之后違約金以884150元為基數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日利率0.03%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47元,減半收取11923.5元,由被告浙江宏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王婳綺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