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艾商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北追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河北保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606民初240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艾商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商圈公司)與被告河北保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滄高速)因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艾商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文杰、被告保滄高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要鴻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艾商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廣告經營權損失18萬元整(9萬元×2年);2.請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繳納的廣告位租賃費8.6萬元;3.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三座廣告設施;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和其他案件受理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4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廣告經營合同》,簽約時原告的目的是獲得廣告設施產權、經營權、戶外廣告發布權,首次簽約為三年,合同到期后原告可以續簽新合同。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被告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到期時雙方也沒有續簽新合同。2019年1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拆除了原告的廣告設施。后原告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起訴,經法院審理,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冀0606民初246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和原告搭建廣告塔時,原告占用的廣告塔中間并無其他遮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又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在原告搭建的廣告塔中間搭建新的廣告塔,新搭建的廣告塔對原告的廣告牌形成部分遮擋,因此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標志管理辦法》,超出原告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導致原告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廣告經營權損失54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在糾紛發生后合同中約定的三座廣告塔一直由被告使用”。而法院支持的這54萬元的經營權損失只是原告在該合同中建設的三座廣告設施中兩座廣告塔的經營權損失,還有另一座廣告塔的經營權損失,原告在該案中并未主張,故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該廣告牌的經營權損失18萬元(9萬乘以2年)。因被告違約在先,導致合同簽訂后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對原告向被告繳納的租金86000元,被告應全部返還原告。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廣告經營合同)),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中第八項第3條屬于顯失公平的條款,應屬于無效的條款,被告應退還原告廣告設施。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保滄高速辯稱,1.原告主張的廣告塔的18萬元損失不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所主張的該廣告塔在另一端,并沒有被遮擋,和當初合同訂立時的狀態一致,達到完全的使用效果。因此,原告不應按照被遮擋的廣告塔主張賠償損失。雙方發生的糾紛是原告的另外的兩座廣告塔,己經有蓮池區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2465號判決,且己經履行完畢。因此,造成原告主張第三座廣告塔的損失沒有事實依據;2.原告主張的廣告租賃費8.6萬元已經在被告賠付的54萬元損失中包含,不應再行給付。根據蓮池區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2465號判決書的認定,原告將兩座廣告塔租賃給他人,三年的租金為54萬元。該54萬元為原告的損失,法院判決被告予以了賠償。被告認為,原告的54萬元的經營收入,己經包含了已經付給答辯人廣告塔的租金以及廣告塔的其他經營成本。因此,原告再次主張退還租金屬于雙重主張。由于第三座廣告塔沒有任何遮擋,原告也是正常使用和收取廣告費,因此,被告不應退還第一年的廣告費6.8萬元;3.原告主張的退還三座廣告設施己經在另案中主張且被駁回,不應再本案中再次請求。根據蓮池區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2465號判決書,原告己經主張了被告賠償原告3座廣告塔設施投資損失68.6萬元,并且法院判決認定原告已經放棄了廣告設施處置權,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了該項訴訟請求。因此,本案中原告再次主張退還三座廣告塔屬于重復起訴。綜合上述,被告認為原告起訴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艾商圈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廣告經營合同》一份;2.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06民初246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3.《廣告經營轉讓協議》一份;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冀政辦字[2018]136號通知一份。
被告保滄高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廣告經營合同》,約定原告在被告處高速公路發布廣告,并約定了發布期限、位置、費用等內容,履行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違約,曾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案號為(2019)冀0606民初2465號,同時被告提出反訴,2019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9)冀0606民初2465號民事判決書載明:“......原告(反訴被告)追玖商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廣告經營權損失54萬元(9萬×2座×3年);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3座廣告塔設施投資損失68.6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和其他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廣告經營合同》,原告為乙方,被告為甲方,合同約定:原告租用被告保滄高速與大廣高速互通區內三處廣告發布位置(保滄高速公路K54+500公里處南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K54+900公里處南側),時間從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三年。原告擁有廣告設施產權、經營權、戶外廣告發布權,原告每年給被告繳納廣告租賃費86000元。《廣告經營合同》第六項第二條還約定:除公路擴建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河北保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證原告在合同期限內合法使用合同規定的廣告位。《廣告經營合同》簽訂以后,原告給被告繳納第一年租金86000元,并投資60多萬元搭建了三座廣告塔設施。2014年7月,被告又與第三人簽訂《廣告經營合同》,在原告兩座廣告塔(保滄高速公路K54+500公里處南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中間設置了一座廣告塔,第三人設置的廣告塔與原告兩座廣告塔的實際距離130米左右,三座廣告塔相互形成遮擋,高速行駛的車輛無法看清廣告畫面內容、收視率嚴重降低,并對車輛行駛安全造成不利影響。根據《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標志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互通立交范圍內廣告塔設置間距不小于300米。被告違規設置廣告位,嚴重侵害了原告廣告位的發布權。2014年5月原告把其中兩座廣告塔(保滄高速公路K54+500公里處南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以每年每座9萬元的價格出租給肅寧縣宏宇廣告銷售門市部。原告與肅寧縣宏宇廣告銷售門市部簽署的廣告發布合同中約定所發布的廣告位不能受周邊環境建筑物遮擋、影響,如出現遮擋需在72小時內解除。事件發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進行協商拆除中間廣告塔,而被告一推二拖,不予理睬。肅寧縣宏宇廣告銷售門市部以廣告位被遮擋為由解除了和原告的合同。2015年6月以來,被告以合同約定為由向原告索要第二年廣告位置租賃費。原告提出讓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后再交付廣告位置租賃費,被告不予理睬,并提出占用我方廣告設施發布權可以減免廣告位置租賃費,我方不同意。被告強行拆除我方三座廣告位畫面,制作成被告方廣告,侵害了我方廣告設施經營權、廣告發布權。自2017年7月以來,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合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直至2017年7月合同到期被告仍未履行。被告于2018年底在糾紛沒有解決、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原告三座廣告塔設施實施了破壞性拆除并強占了所有廣告設施,侵害了原告廣告設施產權、廣告設施經營權、廣告發布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被告(反訴原告)保滄高速辯稱,一、我方并沒有出現原告所述遮擋其廣告牌的情況;二、合同到期后,我方多次通知原告將其廣告牌拆除,原告一直拖延,后我方在無奈情況下將原告的廣告塔拆除。被告(反訴原告)保滄高速反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反訴被告立即支付反訴原告廣告費172000元及滯納金51600元(按日收取當年廣告費的5計算自拖欠貨款之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3、本案的訴訟費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4月8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廣告經營合同》,反訴原告為甲方,反訴被告為乙方,合同約定:乙方租用甲方保滄高速與大廣高速互通區內三處廣告發布位置(保滄高速公路K54+500公里處南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K54+900公里處南側),時間從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三年。乙方每年給甲方繳納廣告租賃費86000元。付款期限為:本合同簽訂后十日內乙方付給甲方第一年廣告費用。第二年廣告費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第三年廣告費于2016年7月1日前交清。如果乙方逾期繳納廣告費,甲方按日收取當年廣告費的5%為滯納金。合同履行后,反訴被告僅支付了第一年的廣告費86000元。剩余兩年的廣告費172000元經我方多次催要,反訴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為維護反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原告(反訴被告)追玖商貿辯稱,從合同簽訂后第二年廣告塔是反訴原告一直在使用,廣告發布權被反訴原告占有,而且合同簽訂后第一年因為反訴原告的過錯,給我方造成嚴重損失,是對方違約在先,我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其拒不履行,所以我方才沒有交廣告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8日,原告(反訴被告)作為乙方與被告(反訴原告)作為甲方簽訂了《廣告經營合同》,合同約定:乙方在保滄高速公路K54+500公里處南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K54+900公里處南側(大廣互通區內)發布廣告;乙方制作廣告塔,承擔制作費用;廣告發布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三年;K54+500公里處南側廣告塔廣告費用30000元/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和K54+900公里處南側(大廣互通區內)廣告塔費用均為28000元/年,共計86000元/年;合同簽訂十日內乙方付給甲方第一年廣告費用,第二年廣告費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第三年于2016年7月1日前交清;乙方逾期繳納廣告費,甲方按日收取當年廣告費的5%為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不繳納本合同規定廣告費用,甲方有權停止乙方廣告發布,并通知乙方合同解除,乙方不得有異議;合同到期終止后,乙方應在七日內拆除本合同全部廣告設施,如逾期不拆除,視為乙方放棄全部廣告設施處置權,該廣告設施自動歸甲方所有。《廣告經營合同》簽訂以后,原告(反訴被告)向被告(反訴原告)繳納第一年租金86000元,并搭建了三座廣告塔設施。2014年5月8日,原告(反訴被告)與肅寧縣宏宇廣告牌匾銷售門市部簽訂廣告位租賃合同,將位于保滄高速公路K54+500公里處南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的兩座廣告塔租給肅寧縣宏宇廣告牌匾銷售門市部,兩座廣告塔年租金為18萬元,三年合計54萬元。2014年7月,被告(反訴原告)又與第三人簽訂《廣告經營合同》,在原告(反訴被告)兩座廣告塔(保滄高速公路K54+500公里處南側,K54+500公里處南側500米)中間設置了一座廣告塔,新設置的廣告塔存在部分遮擋原告(反訴被告)兩座廣告塔的情形。2014年12月5日,肅寧縣宏宇廣告銷售門市部以廣告位被遮擋為由通知解除與原告(反訴被告)簽訂的合同。2015年6月,被告(反訴原告)要求原告(反訴被告)支付第二年廣告位置租賃費,原告以廣告位被遮擋為由要求被告解決問題、賠償損失,雙方協商未果。之后,被告在原告(反訴被告)租賃的廣告牌上制作了被告保滄高速的宣傳廣告。2018年底,被告拆除了原告制作的三座廣告塔設施,故原告(反訴被告)訴至本院。另查,《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標志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塔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互通立交范圍內設置間距不小于300米。根據原告提交的廣告塔位置及測量距離平面圖,原告搭建的兩座廣告塔和被告出租給第三人搭建的廣告塔之間的距離不足300米。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4月8日簽訂的《廣告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和原告搭建廣告塔時,原告占用的廣告塔中間并無其他遮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又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在原告搭建的廣告塔中間搭建新的廣告塔,新搭建的廣告塔對原告的廣告牌形成部分遮擋,因此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合同雙方應依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標志管理辦法》,超出原告簽訂合同時的預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導致原告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廣告經營權損失54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賠償3座廣告塔設施投資損失68.6萬元,因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后,原告應在七日內拆除廣告設施,如逾期不拆除,視為原告放棄全部廣告設施處置權,該廣告設施自動歸被告所有,在雙方發生糾紛后,被告曾于2016年5月13日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廣告設施,然而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七日后,原告一直未予拆除,視為原告已放棄廣告設施處置權,故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支付廣告費172000元及滯納金(按日收取當年廣告費的5%計算,自拖欠貨款之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因反訴被告未按期繳納租金的原因系因反訴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新搭建的廣告塔對反訴被告廣告塔形成遮擋,雙方協商未果,反訴被告才未繼續繳納租金,且發生糾紛后合同中約定的廣告塔一直由反訴原告使用,反訴被告并未實際使用,故反訴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原告)河北保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反訴被告)河北追玖商貿有限公司廣告經營權損失540000元;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河北追玖商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河北保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反訴請求......”,該案判決書已生效,被告保滄高速并已予履行。后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河北艾商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北追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河北追玖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90元,由原告河北艾商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北追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河北追玖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師坤
人民陪審員劉帥
人民陪審員楊曉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郭佳欣
判決日期
2021-03-31